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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3年08月14日
施行日期: 2023年08月14日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文件
1、李某超转移耕地补贴及土地转包款拒不执行判决案
关键词:一罪判刑 两案实结 打击拒执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
张某诉李某超、迟某英、范某鹏等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李某超等三人连带清偿张某欠款本金718 750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张某于2020年10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依兰县法院依法对李某超名下承包经营土地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李某超于2021年3月16日将本人名下1069亩耕地补贴接收账户变更到王某亭名下并实际领取补贴款,又将自己名下的另宗土地使用权转包他人得款40 000元,但未将上述两项得款用于履行义务。依兰县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某超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转移财产的方式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致使可供执行财产流失,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于2021年8月9日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2021年8月17日,依兰县公安局作出立案决定书。2023年4月3日,依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2023年5月5日,依兰县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超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23年4月21日,被执行人李某超亲属与申请执行人张某达成和解,未履行的余款以李某超儿子李某峰所有的住宅为担保分期履行。当日,张某即接收李某超还款408 600元。同日,张某向自己作为被执行人的另案申请执行人滕某娥履行债务89 829元,滕某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李某超在判决生效且收到执行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在具备履行能力情况下,以变更补贴款接收账户并转包土地使用权等方式规避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兰县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发现其逃避执行的行为后,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有效打击了被执行人的犯罪行为,最终实现了两个执行案件的执结,以个案制裁效果引导社会公众对拒执等犯罪行为形成正确认知,阻遏拒执等犯罪行为空间。
2、李某转移房产拒不执行判决案
关键词:释法明理 维护当事人胜诉权益
基本案情
某水果批发行与夏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6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夏某、李某给付某水果行十万余元货款、利息。夏某、李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某水果行于2022年7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办案人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李某在哈尔滨市阿城区一小区有一套房产并告知法院。办案人立即前往阿城区对房产进行调查,却发现该房产已经不在李某名下,经查询房产档案得知,被执行人李某与案外人杨某于执行立案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办案人立即对被执行人李某进行约谈,询问其售房款去向。被执行人李某辩解称房屋过户给杨某是为了偿还与杨某之间的债务,并未逃避执行。办案人向李某阐法释理,告知其应当首先偿还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将自己名下房产私自过户给他人并且未将售房款用于偿还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该行为涉嫌构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办案人责令其于十五日内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否则将依法将其拒执行为移送公安机关。通过释法明理,被执行人李某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将九万余元执行款于2023年5月22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债务人应当优先执行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才能排除“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的刑事风险。本案中,被执行人认为自己经济能力有限,自行变卖财产后选择偿还他人欠款,行为构成犯罪。幸而经过法院释法明理,被执行人李某积极筹措偿还债务履行了法定义务,避免了一场“牢狱之灾”。
3、史某某拒不履行交通肇事赔偿拒执案
关键词:交通肇事赔偿 抗拒执行
基本案情
因史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李某某一级伤残,李某某将史某某诉至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史某某赔偿李某某共计139万元。
执行中,经线上查控、线下调查,未发现史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阿城区法院多次深入调查,发现史某某在2013年4月与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厂房基础建设合同,获得工程款55万余元后挪作他用;2019年7月,某环保公司与牡丹江市某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史某某再次在该工程中赚取7万余元用于个人花销,但未向法院申报财产并拒不偿还赔偿款,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史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已涉嫌构成拒执犯罪。阿城区法院依法将其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阿城区法院审理认定,史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在强大法律威慑下,史某某及家属当庭支付赔偿款43万元,在得到谅解的同时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典型意义
履行生效判决内容是每一名守法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尤其是交通肇事案件本就为被侵权人生活带来了巨大痛苦。本案中的被执行人在由于交通肇事为被侵权人带来伤害后,不但不思悔改,反而千方百计规避执行,将得到各类经营款项偷挪他用,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该案警示被执行人应当积极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对方转移财产等有价值的具体线索要向执行法官提供,避免合法权益受到损失。
4、林某彬隐瞒转移财产拒不执行判决案
关键词:隐瞒转移财产 终将受到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某彬雇佣姜某为其开车,姜某在为林某彬运送货物时受伤,后就其赔偿事宜向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11月30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林某彬向姜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468298.19元。姜某于2021年1月8日向道外区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林某彬名下挂车一台,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调查,被执行人林某彬在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12月8日以人民币30000元的价格变卖了自己名下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20年12月11日收到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赔付款230000元,但林某彬未将上述款项给付申请执行人姜某或者报告法院。林某彬隐瞒转移财产,其涉嫌拒执犯罪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本案申请执行人的正当合法权益,致使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不能执行。
道外法院执行局于2021年7月28日将林某彬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于次日依法对林某彬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在侦查阶段,林某彬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联系姜某一次性偿还姜某420000元。
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审理了林某彬拒执案,认为林某彬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其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全额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并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对其可以从宽处罚,依法判决林某彬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典型意义
该案被执行人林某彬通过变卖车辆、隐瞒扣留赔偿款等行为,致使案件无法执行,严重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道外区法院依法将其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拒执犯罪行为,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利益。
5、孙某香非法处置扣押财产案
关键词:私自变卖人民法院扣押物品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4日,冯某江因进行农业生产向冯某柱借款后一直未按约定还款,冯某柱将冯某江诉至密山市法院。2020年11月19日,密山市法院判决被告冯某江给付原告冯某柱4.7万元,并给付利息。判决生效后,冯某江始终未履行给付义务,冯某柱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密山法院对冯某江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冯某江有玉米及水稻收益,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扣押其自产玉米23000斤、水稻7000斤。后未经法院准许,冯某江妻子孙某香擅自将依法扣押的水稻出售给赵某,将玉米出售给某合作社,所获粮款共计32 897元。孙某香将所获粮款全部挥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2年10月18日,密山市法院依法将孙某香以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移送至公安机关。2022年12月12日,检察机关以孙某香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向密山市法院提起公诉。后孙某香主动认罪认罚,并一次性履行了3万元债务。密山市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判决孙某香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受司法保护,被执行人不能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如若处分会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本案中,孙某香作为被执行人冯某江的妻子,在知道玉米、水稻被法院采取了查封措施的情况下,仍旧变卖了被查封的财产,并将所得价款挥霍,影响恶劣,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不仅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惩罚,而且对今后其他失信被执行人有着良好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