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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全面构建服务民营经济刑事司法保护体系——最高检关于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的情况通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 2023年07月31日
施行日期: 2023年07月31日
效力级别: 司法文件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助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针对民营企业普遍反映的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多发问题,最高检专门研究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予公开发布。下面就制发《意见》的主要考虑和重点问题作一简要说明。
一、 制发《意见》的主要考虑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突出强调“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两个健康”。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明确提出“引导民营企业通过自身改革发展、合规经营、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发展质量,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从检察办案和调研情况看,在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障方面反映较多的有三类问题:一是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对民营企业或者民营企业家违法立案,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物等问题;二是涉刑事犯罪的民营企业如何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问题;三是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特别是民营企业高管、财务、采购、销售、技术等关键岗位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得不到及时有力惩治的问题。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最高检一直高度重视,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检察制度、举措,比如依法纠正涉企业产权保护冤错案件、开展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专项清理、开展涉非公经济案件立案监督专项活动,积极探索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等。这些制度、举措更多关注前两类问题,对于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问题关注不够,立案难、查办难、预防难等问题成为许多民营企业关注的焦点,也是当前检察工作中需要着力破解的重点问题。
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影响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发展,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破坏民营企业发展环境,有必要依法惩治、积极预防。此次发布的《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把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作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通过高质效履行检察职责,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更好地帮助企业去疴除弊、完善内部治理。
这项工作与检察机关已经开展的防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等相关工作在理念、方向、目标上都是一致的,都是要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营造更好法治环境。我们将持续落实保护民营经济的各项检察举措,努力全面构建服务民营经济刑事司法保护体系。
二、 《意见》的重点问题
《意见》共四部分12条,既对检察履职提出具体要求,又明确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的制度机制。在适用《意见》时,要准确把握《意见》的基本要求、适用的案件范围,以正确理念指导办案工作,与防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等措施一起构建服务民营经济立法化刑事司法保护体系。
一是全面、准确把握办案基本要求。《意见》主要适用于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是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个方面举措。针对办理此类案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检察机关要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做到既无不及、又无过度。要落实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要求,不能简单地把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当作民营企业的“家事”,从理念、制度、措施上重视起来。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能违背公平正义搞一刀切。要尊重民营企业的意志,妥善把握刑事介入与企业自主调节的界限,重点解决民营企业报案立案难、查办难等问题,不过度介入民营企业经营活动,不能以保护民营企业利益为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要依法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特别是对因股权纠纷、债务纠纷等引发的案件,要善于从实质法律关系中判断罪与非罪。
二是高质效履行各项检察职责。《意见》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基本价值追求,重点针对一些检察人员对办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案件思想上不重视、履职上不到位等问题,进一步明确各个检察环节的职责任务和工作要求,引导督促办案人员转变观念,依法履行好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要更好履行立案监督职责,对民营企业报案的内部人员犯罪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加强法律监督。要依法准确把握逮捕、起诉标准,对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逮捕,特别是要正确认识逮捕措施对于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作用,不能以起诉条件替代逮捕条件;准确适用起诉和不起诉,针对起诉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意见》细化了审查判断起诉必要性的方法。要把追赃挽损工作贯穿办案全过程,不让犯罪人员从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中得到任何好处。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形成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的工作合力。同时,最高检将结合调研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障相关司法解释和立法建议工作,夯实法治保障。
三是创新举措共同加强犯罪预防。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关键在预防。这既是司法机关的责任,也是民营企业自身的责任。从检察办案情况看,内部人员犯罪案件背后都不同程度存在公司治理体系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内部防范机制缺失、从业人员法治观念淡薄等问题,有的问题还直接影响到侦查取证和案件性质的判断。民营企业加强自身合规建设,完善防范内部人员犯罪的制度机制,是从源头上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根本举措。《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结合办案积极采取措施,引导促进民营企业自主加强合规建设,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廉洁意识、底线意识。在此,我们希望广大民营企业主动加强犯罪预防,不要等遭受损失后再“亡羊补牢”。
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案件所涉法律关系、事实证据、利益冲突较为复杂,《意见》下发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培训指导,切实提高办案质效。欢迎民营企业提出意见建议,帮助检察机关不断完善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检察举措,共同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营造良好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