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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妨害司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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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95 更新时间:2023年10月10日18:26:0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妨害司法典型案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3年07月28日

施行日期:  2023年07月28日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文件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良好的诉讼秩序是审判执行活动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为维护法院工作秩序,彰显惩治不法行为、保障法官权益的鲜明立场和导向,7月28日,运城中院发布十起妨害司法典型案例,通过宣传这些典型案例,引导社会公众崇尚法治精神、维护司法权威、保障法官权益。

 

目录

1. 解某某网络诽谤法官案

2. 谭某诽谤法官案

3. 杨某侮辱、威胁执行法官案

4. 许某辱骂法官案

5. 相某扰乱法院工作秩序案

6. 张某殴打其他诉讼参与人案

7. 马某某提交虚假推荐函案

8. 杨某伪造证据案

9. 乔某、姚某与乔某某伪造证据案

10. 马某违反限制高消费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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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某某网络诽谤法官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21日,被执行人解某某通过其儿子的抖音平台账号,手举身份证发布实名举报视频。声称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某法官司法腐败、故意偏袒保护涉黑企业、帮助侵吞被执行人某公司两亿多巨额资产。该视频被点赞4636次、转发532次,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舆情发生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调查组,对举报内容进行了逐一核实。经核查,解某某反映的情况严重失实,被举报的法官并不存在违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被执行人解某某因对法院裁判不满,恣意猜测、捏造事实,利用网络对法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2023年4月26日决定对解某某拘留十五日。

典型意义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诉讼参与人捏造事实,编造谣言,利用网络舆论影响法官公正裁判,不仅是对法官个人尊严的践踏,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本案中,解某某利用网络虚假举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导致相关部门展开调查,给法官造成巨大压力,严重干扰了法院正常工作秩序。法院依法对解某某实施拘留,保障了法官权益,维护了司法权威。

 

2.谭某诽谤法官案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与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确认合同无效一案,平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原告刘某不服,提起上诉,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某又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期间,刘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某(系刘某母亲)多次到平陆县人民法院,对一审承办法官进行辱骂、人身攻击,并以“山西高院官官相护”的网名,在新浪微博上对承办法官进行侮辱诽谤,并广发朋友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处理结果

舆情发生后,平陆县人民法院第一时间组织力量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核查,认定谭某发表的言论与事实不符。谭某为了发泄私愤,罔顾事实,诽谤法官,影响恶劣,遂依法对谭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同时,通过官方公众号、微博、今日头条等发布相关信息,介绍案情,说明真相,进行相关普法宣传。

典型意义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仍然不服人民法院判决,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不实信息诽谤法官,不仅给正常履职的法官造成心理压力,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平陆法院及时查清事实、作出结论,对诽谤者予以惩处,对事实予以澄清,保障了法官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信力。

 

3.杨某侮辱、威胁执行法官案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济市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促使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杨某并未如期履行。2022年11月2日,执行法官通知被执行人杨某,杨某不予理睬。但当天晚上,杨某数次打电话侮辱、威胁执行法官,言辞激烈。后被传唤到法院进行训诫和教育,杨某认识到错误,表示悔改并作出书面检讨。

处理结果

杨某打电话言语侮辱、威胁法院执行人员,蔑视法律,性质恶劣,妨害了司法秩序,考虑到杨某经批评教育能够认识到自身错误,永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杨某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司法尊严不容践踏,法律权威不能侵犯,执行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杨某作为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和解协议出尔反尔,还对法官进行侮辱、威胁。法院依法对其进行制裁,有利于教育当事人和引导社会公众正确对待法院的裁判和执行,依法、冷静、理性表达自己的诉求,尊重司法人员,维护司法权威。

 

4.许某辱骂法官案

基本案情

许某在经营种子烘干中发生火灾,导致原告油葵被烧毁,原告诉至法院,永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许某赔偿原告财产损失,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许某申请再审,被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永济市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许某由于对法院判决不满,多次向一审法官发送辱骂、诅咒短信,严重影响了法官的正常工作、生活。

处理结果

永济市人民法院将该案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许某多次发送侮辱、诅咒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许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近年来,一些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因不满法院裁判结果,随意发泄不满情绪,无理纠缠、侮辱、威胁法官,跟踪、恐吓法官家属、子女,给法官正常履职造成心理负担和思想压力。本案中,许某多次发送侮辱、诅咒短信,严重干扰了法官的正常工作、生活,已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应当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5.相某扰乱法院工作秩序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盐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房地产公司与陈某解除购房合同,并返还陈某购房首付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等方式,积极追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陈某的母亲相某对法院执行工作不满,每天到执行局办公区发泄情绪,以撒泼谩骂、哄闹滞留的方式向法院施加压力,甚至到凌晨2点还滞留法院工作区,要求立即拿到执行案款。期间,执行干警对其释法明理和教育警告,相某态度愈发嚣张,坐地撒泼、哭嚎叫骂。

处理结果

相某撒泼谩骂、哄闹滞留人民法院,其行为严重扰乱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盐湖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决定对相某处以十五日司法拘留。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重要场所,是神圣、庄严、不可侵犯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律,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理性表达诉求,任何以非理性方式肆意发泄不满情绪,严重扰乱法院工作秩序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6.张某殴打其他诉讼参与人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2日,永济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时,开庭前,被告张某在法庭趁原告高某不备,用手击打原告高某头部、面部,用脚踢踹高某腹部。后经承办法官及时制止并批评教育,张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向法院递交了检讨书。

处理结果

张某公然在人民法庭殴打其他诉讼参与人,其行为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妨害了司法活动的正常秩序,性质恶劣,依法应予惩戒。鉴于张某已认识到自己错误并作出检讨,永济市人民法院决定对张某从轻处罚5000元。

典型意义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所有诉讼参与人均负有尊重司法人员、遵守法庭规则、听从法官指挥的义务。本案中,张某蓄意违反法庭规则,暴力侵犯他人人身安全,严重妨害司法活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依法作出罚款。

 

7.马某某提交虚假推荐函案

基本案情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主审法官发现“代理人”马某某既非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又非当事人近亲属,而是以公民身份代理该案,其向法院提交的社区推荐函系伪造。主审法官指出马某某提交虚假委托材料问题后,马某某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经批评教育承认错误,并向法院提交了悔过书。

处理结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必须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是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人员。马某某未经社区推荐,伪造了社区推荐函,向法院提供虚假材料,其行为妨碍了正常的民事诉讼。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马某某的行为性质、后果、危害程度和悔过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马某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诉讼参与人在参加诉讼过程中,应当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伪造授权委托书参加诉讼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而且扰乱了人民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这个案例警示社会公众,在选择诉讼代理人时,一定要对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核实,确保其为合法诉讼代理人。

 

8.杨某伪造证据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日,永济市人民法院栲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原告李某某等与被告吕某某、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杨某为达到证明其与吕某某系雇佣关系的目的,向法院递交了三张转账记录截图,其中有两张系杨某伪造,其行为妨害了审判秩序。

处理结果

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鉴于杨某的行为对案件的审理未造成严重影响且经批评教育能认识到自身错误,表示悔过。永济市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诉讼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裁判的重要依据。提供虚假、伪造、篡改后的证据材料,极易导致法官据此作出错误裁判,严重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信力。本案中,杨某为达目的,向法院递交伪造的证据材料,违反了诉讼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人民法院对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不诚信诉讼行为进行惩戒,有利于引导当事人依法诚信诉讼,确保案件公正高效审理。

 

9.乔某、姚某与乔某某伪造证据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人乔某与被上诉人姚某、陈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时,查明乔某、姚某为逃避责任,在一审法院作了虚假陈述,并指使证人乔某某作伪证,致使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作出了错误认定,其行为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

处理结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和阻拦、干扰诉讼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鉴于乔某、姚某及证人乔某某经严肃训诫和批评教育认识到自身错误,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乔某、姚某及证人乔某某各罚款2000元。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诉讼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裁判的重要依据。虚假陈述、恶意串通、伪造证据等行为,严重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干扰诉讼活动、损害司法权威。乔某、姚某与乔某某伪造证据,导致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与客观不符,裁判难以公平公正。人民法院对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不诚信行为予以惩戒,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依法诚信诉讼,维护司法公信力。

 

10.马某违反限制高消费令案

基本案情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王某诉马某、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4月24日对被执行人马某、杨某作出限制高消费令。2023年2月24日、3月7日,马某两次通过非法途径购买了MU航空公司2204、2203航班机票,违反了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

处理结果

马某无视法律规定,通过非法途径购买飞机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马某司法拘留十五天。

典型意义

限制高消费令,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督促其履行义务的信用惩戒措施。马某被采取限制高消费令后,通过非法途径购买飞机票乘坐飞机,属于典型的规避执行行为。2023年,运城市两级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部署,根据大数据核查的名单,对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进行全面调查核实、集中打击,罚款、拘留23人次,马某就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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