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3年07月24日
施行日期: 2023年07月24日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文件
目录
案例一:打着“减肥瘦身”旗号实施电信诈骗
案例二:通过后台操控游戏“榜一”归属,欺骗真实玩家
案例三:为电信诈骗提供互联网接入技术构成共同犯罪
案例四:警惕从“被害人”变成“被告人”
案例五:以“裸聊”为由利用木马程序获取被害人信息实施敲诈勒索
案例六:利用非法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实名注册手机卡并以“猫池”设备养卡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例七:制作虚假代付二维码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例八:通过代买虚拟币交易为上游犯罪转移资金
案例一:打着“减肥瘦身”旗号实施电信诈骗
【案情与裁判】
2017年12月,被告人崔某、杨某以经营的某贸易公司的名义和马鞍山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代理销售合同,招募被告人刘某等多名业务员通过网络销售酵素益生菌、大豆蛋白棒、胶原蛋白粉、果蔬酵素原液等产品。2019年年底,被告人吕某以其经营的贸易公司成为被告人崔某公司名下的二级代理商,招募被告人张某等多名业务员通过网络销售上述产品。
2018年6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崔某、吕某的贸易公司利用“ABC模式”进行产品销售,由业务员利用包装成帅哥的引流账号在社交平台有针对性地添加有减肥需求的女性,通过日常聊天或者建立暧昧情感关系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后,编造在减肥师傅的指导下成功瘦身且不反弹的虚假经历,诱导被害人添加同一业务员使用或者其他业务员配合使用的“师傅号”,使用“师傅号”的业务员虚构自己是专业体重管理师的身份,了解被害人基本体重数据和减肥经历后,通过话术为被害人作模式化的身体代谢情况、减肥原理等内容分析,诱骗被害人相信跟随其专业指导可以达到改变易胖体质、不节食就能减肥且不反弹等瘦身效果,后以根据被害人个人身体情况定制减肥方案的名义,在减肥方案中要求被害人搭配食用上述产品,以达到产品销售目的。期间,业务员继续使用“引流号”虚假人设抬高“师傅”的专业能力和减肥效果,相互配合诱骗被害人购买产品。经查明,被告人崔某等人累计诈骗金额达86万余元(人民币,下同)。
平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十七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法官提示】
本案犯罪团伙以公司经营减肥产品的名义,前期使用专门的营销号引诱被害人与其建立暧昧关系,后期拿捏女性爱美的心理,针对有减肥需求的女性实施精准诈骗。近年来,电信诈骗手段五花八门,犯罪分子利用网恋“杀猪盘”的手段却屡试不爽,消费者要提高警惕,谨慎对待网络交友,不要轻信他人。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消费者要理性面对容貌、身材焦虑,培养健康、自律的生活习惯,也要树立理性的消费观。
案例二:通过后台操控游戏“榜一”归属,欺骗真实玩家
【案情与裁判】
2020年11月底至2021年1月初,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告人刘某1、张某某、刘某2、李某某等人共谋购买某游戏版权并进行策划。该游戏在游戏区设置充值捐献池,玩家充值兑换游戏币捐献最多者夺得“榜一”,但设置捐献额度为5万元,超出部分的金额予以退还。玩家争夺到“榜一”就可获得捐献池内捐献总额的40%,该公司则对捐献池内剩余部分提成10%后再将其余金额作为玩家在游戏中打怪物和攻城游戏的红包分派。玩家获得上述捐献池中的金额、游戏红包和返还捐献超出部分的金额在提现时,均由该公司收取10%的手续费。
2020年12月24日,该款游戏正式运营。犯罪团伙在游戏后台直接修改内部游戏账号充值数据,通过制造虚假充值明细等方式控制“榜一”归属,还采取招揽玩家以争夺“榜一”可获得40%捐献金额、可获得游戏红包等方式诱使真实玩家进入游戏并充值捐献来争夺“榜一”。期间,该犯罪团伙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共计9.4万余元。至2021年1月5日,该游戏停止运营,该公司最终盈利5.8万余元。
玉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其余七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示】
近年来,网络游戏成为大多数人休闲娱乐的首选方式,不少网游用户为了获得更高的游戏排名和更好的游戏体验,会不断地充值来“争榜”“打榜”。本案犯罪团伙深谙网游用户心理,团伙成员“各司其职”,通过在后台修改数据、虚构充值明细等方式操控“榜一”归属,并采用虚构红包提成、使用内部账号、招揽玩家争榜等方式不断诱骗网游用户充值。娱乐应适度,充值需谨慎。日常生活中通过游戏放松身心本无坏处,但过度在意游戏排名,甚至为提高排名不断充值,不仅背离了娱乐的初衷,还会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在网络游戏的世界,我们更要谨慎、节制,避免“假排名”骗走“真钱财”。
案例三:为电信诈骗提供互联网接入技术构成共同犯罪
【案情与裁判】
2018年,张某鸿(另案处理)受雇佣加入迟某成立的诈骗犯罪集团,该诈骗集团以公司化运作,建立MT4虚拟外汇交易平台实施诈骗,雇佣业务员以女性口吻与被害人聊天培养感情,骗取信任,进而诱骗被害人在该平台投资,以修改后台数据手段造成被害人投资亏损的假象,以骗取被害人钱款。2020年1月,被告人熊某涛明知他人使用虚假MT4平台实施诈骗,仍以2万元的价格为迟某等人搭建虚假交易平台,致使被害人范某、周某等人进入该平台后被骗取钱款共计160万余元。
云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法官提示】
网络工程师等技术人员对互联网技术的认识能力高于普通人,可以清楚辨认此类后台能随意操控的投资平台系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特意设计的犯罪工具,其提供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支持虽属于技术范畴,但为犯罪分子实现诈骗目的提供了必要条件,侵害了被害人合法权益,构成共同犯罪。技术人员切勿因有利可图而将技术用在非法途径,即使赚取“合理报酬”,亦要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四:警惕从“被害人”变成“被告人”
【案情与裁判】
2022年7月底,被告人章某凤在家中被他人电信诈骗,但其未选择报案。为拿回自己被诈骗的资金,按照诈骗嫌疑人的要求,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助诈骗嫌疑人对诈骗资金进行转账。经查明,2022年8月,被告人章某凤两张银行卡内共计转入被诈骗资金8000余元。涉及的被害人应某燕等人损失共计9万余元。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章某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法官提示】
行为人被骗后本值得同情,但其选择继续与诈骗犯罪分子联系对接,使自己从“被害人”转换为“被告人”,不仅造成财产损失,还背负了犯罪“前科”,更令人惋惜。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应提高警戒心,切勿轻信骗子的谎言,如不幸被骗,应及时固定证据,通过拨打“110”或者到附近的派出所报案,尽量将损失降至最小,而不是继续听从嫌疑人的“骗术”渐行渐远,直至身陷囹圄。
案例五:以“裸聊”为由利用木马程序获取被害人信息实施敲诈勒索
【案情与裁判】
2020年3月至2021年11月间,被告人张某、邹某、卢某甲受招募先后从中国境内偷渡至缅甸,参加卢某乙(另案处理)等人组织的针对中国境内公民实施网络“裸聊”敲诈勒索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在缅甸果敢地区以公司为组织形式,通过在国内招募成员到窝点进行培训,设置专业话术剧本,以网络暧昧、恋爱为诱饵诱骗被害人,再以下载APP进行视频“裸聊”为由,诱骗被害人下载木马程序,获取被害人通讯录及信息,以播放事先录制的女性裸体视频的方式冒充真实“裸聊”场景,在此过程中录制、截取被害人裸体视频,以将被害人“裸聊”视频发送给其亲友相要挟,向被害人索取钱财。该犯罪集团组织严密,内部实行严格的考勤、奖惩制度,成员之间紧密联系、协同作案。被告人张某、邹某、卢某甲虽非该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骨干成员,但在该犯罪集团中充当“色播”业务员,负责直接引诱被害人“裸聊”,向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其间,该犯罪集团共实施“裸聊”敲诈至少249起,敲诈勒索金额至少1718万余元.
乐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参与犯罪的时间以及非法获利等情况,以敲诈勒索罪、偷越国(边)境罪分别数罪并罚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至二年一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法官提示】
此类“裸聊”案件的犯罪分子多以中青年男性为目标,抓住受害者好奇、寻求刺激的心理,化身“年轻女子”通过社交软件主动搭讪,辅以“暧昧”语言、“露骨”图片和“暴露”视频引诱受害者上钩,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创造条件。提醒广大群众保持健康的上网习惯,谨防“桃色陷阱”,不轻易下载他人指定的APP或小程序,更不要向陌生人泄露身份和家庭等敏感信息。发现被骗或者被敲诈后,不要转账,保持冷静,应在第一时间报警处理。
案例六:利用非法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实名注册手机卡并以“猫池”设备养卡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情与裁判】
2021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季某委在位于宁波市海曙区的家中,将通过网络购买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注册开通实名手机卡802张,并使用“猫池”设备养卡。后被告人季某委利用上述开通的手机号码大量注册各类手机应用程序账号,在明知售卖对象可能将账号用于违法犯罪产业链的情况下,仍将上述账号予以出售,并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4万余元。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季某委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法官提示】
当前,冒名注册的手机号、各类APP账号等已成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帮凶”之一。本案被告人因非法获取并出售手机号、APP账号等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而被刑事处罚,是对“广告诱惑”“虚假链接”“猫池”养卡等不法行为的有力打击和警示。广大群众切勿轻易在社交网络透露个人信息,拒绝“小投入、高回报”的花言巧语,谨慎对待“0元购”等看似“薅羊毛”的广告链接,这样也能助力切断犯罪分子的利益链条。
案例七:制作虚假代付二维码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情与裁判】
2021年6月至11月,被告人植某某明知上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非法获利,仍通过周某某、丁某某、母某某等人组织人员购买淘宝店铺制作虚假代付二维码并上传至支付平台,同时以店铺绑定的支付宝账号帮助上家收取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等相关资金,并按照上家要求转移至不同的账户。2021年8月-10月,被告人周某某在明知上家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多次伙同被告人张某、吴某某组织他人制作淘宝代付二维码为上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并通过“深圳某有限公司”转移资金、分账获利。2021年6月至10月,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林某某等人利用淘宝店铺制作代付二维码可能用于接收网络违法犯罪钱款的情况下,仍为其制作代付二维码提供帮助,期间吴某某自己也制作代付二维码上传至平台并从中获利。六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开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分别判处六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法官提示】
信息网络犯罪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犯罪主体多元化,日益形成分工越来越细致的灰黑产业链,比如跑分通道还可分为“上分”(收款)、“下分”(返现),还出现跑分通道与上游犯罪之间的四方支付平台等,形式复杂多变。如今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的表现形式已不仅局限于出租、出借银行卡帮忙转账等形式,本案被告人通过制作虚假代付二维码后上传支付平台,并利用支付宝账号转账的形式也可构成该罪。广大群众也要提高法律意识,警惕各种不明付款链接和收款二维码。
案例八:通过代买虚拟币交易为上游犯罪转移资金
【案情与裁判】
2021年4月底至5月底期间,被告人赵某洋从网络上承接了帮他人代买USDT虚拟币业务,并收取千分之六的提成。其在明知上游资金可能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提供自己或他人的银行卡接受部分转账收款,并将款项转移至某网络通讯平台,采用在该平台支付的方式在某交易所购买USDT虚拟币后提币,从而帮助上游犯罪转移资金。其间,赵某洋还招募他人为其搜集银行卡,以同样的方式转移资金,并支付300元至1000元不等的报酬。经查,其非法获利4万元。到案后,被告人赵某洋认罪态度较好,全额退赃并积极退赔。
云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洋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提示】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不仅有层层伪装的诈骗分子,还有专业的洗钱方式。本案被告人正是通过网络“找兼职”而参与了犯罪,其按对方要求下载指定聊天软件接收操作流程,在缴纳5万元保证金后又提供多张银行卡收取上游资金。提醒广大群众特别是年轻人,切勿相信所谓“日进斗金”的轻松高薪,更不要随意出售、出租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具有转账功能的账号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