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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三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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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92 更新时间:2023年10月12日18:33:2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三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3年07月17日

施行日期:  2023年07月17日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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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被告人蒋某某等二十三人诈骗案——青海首例跨国“杀猪盘”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陈某某等三人(均在逃)在缅甸某地租用办公楼为窝点成立名为“众乐”(后更名为“亿乐”)的电信网络诈骗集团,招募被告人蒋某某等人为集团成员,通过对成员进行诈骗培训,分发诈骗使用的手机、社交软件账号,针对中国大陆公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该诈骗集团为便于管理和实施诈骗活动,设立多个组,各组组员按照培训内容将自己包装成不同角色的成功人士,通过社交软件、交友网站结识被害人,在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以恋爱、投资赚钱为由,诱骗被害人进入该集团制作的“蚂蚁聚财”“蚂蚁聚宝”“工银瑞信”“国汇亚洲”“东方财富”“保利基金”“富拓外汇”“诺安智库”“中信理财”等虚假网站进行投资。被害人将钱款打入该集团专门用于诈骗活动的账户后,该集团通过后台操作,采用先让被害人获取少量“投资收益”的方式,使被害人深信该投资风险小、获利高,引诱被害人向平台不断加大投资金额,后又以升级会员可以获取更多收益,或账户被冻结需要充值刷金额流水、支付解冻费才能解冻为由,诱骗被害人不断进行充值,最终无法提现,“投资”钱款均由诈骗集团占有。2020年2月至12月31日期间,该诈骗集团针对中国大陆公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先后骗取多名被害人16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一审,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等二十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具体地位、作用及参与犯罪的积极程度等进行主从犯划分,蒋某某等十一人系主犯,其余十二人为从犯。结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判处二十三名被告人十年六个月至四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一百五十万元。

【典型意义】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将作案窝点设在境外,从国内招募人员,对境内居民大肆实施诈骗,社会危害性大,打击难度大,欺骗性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关联犯罪,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从严惩处的重中之重,严惩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一些盘踞在境外的犯罪组织、诈骗团伙以“高薪招聘”诱骗务工人员偷渡缅甸、柬埔寨等国家,以囚禁殴打、电击、关水牢等手段强迫从事“杀猪盘”、裸聊、“投资理财”等电信网络诈骗。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警惕,不轻信所谓好友或中介等介绍的出国务工来钱快、工作轻松的说辞,以免沦为境外诈骗集团的犯罪工具;不断增强网络安全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通过正规渠道投资理财,严防落入不法分子设置的“套路”中。

 

案例二被告人张某某等四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告人黎某某合谋组织他人给诈骗犯罪分子提供支付宝账号用于支付、结算。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黎某某组织蔡某等四人(均已判决)、集中住宿在福建省龙岩市星辰酒店向本案被告人提供个人支付宝账号、银行卡。被告人黎某某、胡某某、金某某、张某某明知支付宝账号、银行卡用于转移电信诈骗资金,仍多次从蔡某等四人处拿到提供支付宝账号的手机、银行卡后交给诈骗犯罪分子。后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将诈骗所得资金转入本案被告人提供的支付宝账号、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支付、结算数额达78万余元,四被告人从中获利并挥霍。

【裁判结果】

本案由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审理,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黎某某、张某某、金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电信诈骗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各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悔罪表现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一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五千元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

【典型意义】

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出借。犯罪分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活动,需要利用他人实名登记的银行卡或支付结算账户来进行资金的接受、转移。为了牟利将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等结算工具提供给他人使用,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组织者、帮助者亦构成犯罪。

 

案例三被告人王某某等九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与冶某通过买卖社交软件账号的微信群相识。2021年1月至2月25日期间,二人经共同预谋后,低价购买微信、QQ、陌陌、SOUL等社交软件账号,并以高价卖出的方式,将账号信息出卖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犯罪,获取违法所得272700元。同年2月26日至3月29日期间,王某某、冶某为牟取更大的不法利益,租赁房屋并购买电脑等设备,先后招募被告人刘某等七人,通过收购、盗号的方式获取他人微信、QQ、陌陌等账号信息,出卖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犯罪,获取违法所得142635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王某某等九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明知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为牟取不法利益,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结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分别判处九名被告人三年二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至六千元不等的罚金。

【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享受电信网络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绝不能出售自己的社交账号等个人信息,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公民个人信息记录了公民身份及活动情况,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不仅给群众造成思想困扰和财产损失,还严重威胁人身安全,影响社会稳定。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切断其与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活动的链条,对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