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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联合发布2022年度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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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03 更新时间:2023年10月12日18:41:2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联合发布2022年度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23年07月03日

施行日期:  2023年07月03日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文件

 

目录

案例1.徐某某等18人诈骗案(丰台分局、丰台检察院)——以“电话销售保健品”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案例2.魏某等33人诈骗案(大兴分局、大兴检察院)——以“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案例3.张某甲等4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海淀分局、海淀检察院)——以“盲发快递”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案例4.李某等5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朝阳分局、朝阳检察院)——利用数字人民币拆分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赃款

案例5.辛某等3人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大兴分局、大兴检察院)——非法架设GOIP设备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案例6.丁某某等3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朝阳分局、朝阳检察院)——非法架设VOIP设备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案例7.李某某等4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大兴分局、大兴检察院)——以“买卖黄金”等方式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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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徐某某等18人诈骗案——以“电话销售保健品”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2021年5月间,徐某某伙同白某某、王某、李某甲等4人,以其实际控制的某商贸公司名义,招募李某乙、常某、孟某某等14人,利用网络推送虚假广告,诱骗糖尿病患者回填信息,指使销售人员通过电话推销,以虚假身份按照“话术单”内容虚构产品疗效,用低价购入的不具有疗效的固体饮料冒充治疗糖尿病“秘方”高价出售,并以某中医院名义寄送快递,骗取包括多名老年人在内的全国2000余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30余万元。

诉讼过程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立案侦查。2021年10月21日、12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分别对徐某某等18人提起公诉。2022年8月4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等18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对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主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徐某某提出上诉后撤回上诉,2022年9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以电话销售保健品方式针对老年糖尿病患者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犯罪分子以销售“秘方”为名,发送虚假宣传广告,用普通固体饮料冒充具有特定功能疗效的保健品出售,诱骗老年糖尿病患者购买,严重侵害老年人的财产权益和身心健康。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依法从严惩治以销售保健品为名实施的养老诈骗犯罪,有效开展刑事诉讼全过程追赃挽损,全额追回老年被害人的“养老钱、治病钱”。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助力部分快递公司落实实名制、加强安检验视,促进寄递行业堵塞漏洞。结合办案发现的养老诈骗新手段、新动向,通过北京电视台等媒体开展反诈宣传,与医护人员一起“普法+科普”进社区,同步做好老年人医药健康及反诈知识宣讲,切实提高老年人的警惕性和辨识力,全面筑牢打击治理养老诈骗安全防线。

 

案例2:魏某等33人诈骗案——以“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1年3月间,魏某伙同郭某甲、郭某乙,组织、策划并雇佣张某某等30人,以多个教育培训公司为依托,假借国家部委指定办学机构名义,通过网络短视频平台、电话营销等渠道进行推广,以高薪就业、社保补助、个税抵扣、挂靠获利等为噱头,兜售消防工程师、健康管理师培训课程,以承诺“包考”“包过”、虚构能够帮助不符合报名资格的人“代报名”、伪造报名审核通过表或报名成功截图等方式,骗取全国多地200余名被害人缴纳培训费和代报名费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

诉讼过程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立案侦查。2021年10月29日、2022年2月28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先后以魏某等33人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2021年12月17日、2022年11月4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魏某等33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对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主犯并处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魏某等5人提出上诉,2023年2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以职业资格证书培训为名,虚构“包考”“包过”“代报名”等方式骗取财物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假冒国家部委指定办学机构,制造高通过率、挂靠获利等多种噱头,承诺“包考”“包过”、能够帮助无报名资格人员“代报名”,伪造报名成功截图等连环套路,欺骗学员缴纳培训和代报名费用,部分学员直至案发仍在备考。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准确把握商业欺诈行为与诈骗犯罪的区别,将明知学员无报考资格,仍以“包考”“包过”“代报名”等方式骗取学员费用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净化网络教育培训市场环境。

 

案例3:张某甲等4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盲发快递”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基本案情

2021年5、6月间,张某甲与某快递公司销售人员孙某某相互勾结,利用非法购买的公民寄递信息,虚构买卖关系,通过孙某某所在的快递公司,以货到付款形式,对每包价值人民币2元的足浴包收取到付货款69元,向全国多地不特定被害人盲发快递17万余单,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

另查明,张某甲“盲发快递”的被害人信息来源为:2020年至2021年间,孙某某介绍快递公司同事张某乙、李某向张某甲出售含有姓名、手机号码、快递地址等内容的公民寄递信息10万余条,张某乙、李某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4500元;张某甲通过网络另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20余万条。

诉讼过程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立案侦查,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2021年12月30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甲、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张某乙、李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上述四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构成民事侵权,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2年11月3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甲、孙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年,并处相应罚金;被告人张某乙、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相应罚金;判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甲、孙某某、张某乙、李某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注销使用的网络账号,张某乙、李某赔偿公民个人信息损失,上缴国库。张某甲、张某乙、李某对刑事部分判决提出上诉。2023年3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非法买卖公民寄递信息,以“盲发快递”方式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电诈犯罪分子与快递公司人员相互勾结,非法获取大量公民寄递信息,以货到付款形式向全国不特定被害人盲发快递,骗取钱款。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全链条查明案件事实,在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同时,斩断上游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链条,追捕追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内鬼”。在对上述人员提起公诉的同时,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实现追诉犯罪和公益保护的融合履职。检察机关针对案件反映的非法买卖寄递信息等问题,依法制发检察建议,促进物流寄递行业落实反诈主体责任。

 

案例4:李某等5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利用数字人民币拆分转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赃款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至10月间,李某组织陈某、母某、曹某、黄某等人组成“跑分”团伙,利用两名“卡农”(“卡农”是指非法出售实名制银行卡或电话卡给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资金流转渠道的人,该两人另案处理,已判决)在多地办理银行卡并开通手机银行和数字人民币钱包,租赁多处日租房作为转账地点,通过网络接收他人指令,当钱款转入“上家”指定的“卡农”银行账户后,迅速通过数字人民币钱包兑换、银行卡转账等方式拆分转移,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赃款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

诉讼过程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立案侦查。2022年2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等5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2022年8月3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等5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被告人李某提出上诉。2022年11月24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跑分”团伙利用数字人民币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拆分转移赃款的犯罪案件。数字人民币是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法定货币,随着网络技术和数字经济不断发展,数字人民币在全国逐步推广,数字人民币钱包的注册量和使用量大幅上升,在为社会公众带来便利的同时,被电诈分子用来转移赃款。公安机关围绕涉案数字人民币账户的开办、买卖和使用等环节,全方位开展研判打击工作。检察机关加强海量电子数据筛查,通过释法说理,使三名被告人从拒不认罪到认罪认罚,取得良好办案效果。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协同加强反诈宣传,促成相关银行优化反诈大数据监测模型,引导社会公众依法合规使用数字人民币,全力维护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

 

案例5:辛某等3人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非法架设GOIP设备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至12月间,辛某、杨某通过网络与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联系并加入诈骗团伙组建的若干聊天群,听从上线人员指示,购买GOIP设备,通过屈某某收购手机卡50余张,为电信诈骗团伙搭建远程通讯平台。其中,辛某负责流动架设GOIP设备,杨某负责按照诈骗团伙指令实时操控GOIP设备,共涉及11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50余万元。

诉讼过程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立案侦查。2022年4月14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辛某、杨某涉嫌诈骗罪、屈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2022年7月29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辛某、杨某犯诈骗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相应罚金;屈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通信传输支持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利用GOIP设备实现远程操控拨号,将境外电话伪装为境内手机来电实施诈骗。公安机关坚决从源头遏制电信网络诈骗高发态势,依法严厉打击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GOIP设备帮助的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通过技术辅助办案,有效破解沟通联络的“黑话”“暗语”,准确认定架设GOIP设备的被告人系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提供帮助,依法以诈骗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对未直接参与电信诈骗犯罪、与上游诈骗分子没有直接联系的“供卡”人员,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对涉诈黑灰产链条进行精准定性、分类处理。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通信主管部门建立打击涉GOIP设备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协同工作机制,通过《法治进行时》《检察日报》等媒体宣传反诈防骗知识,共同筑牢反诈“防护墙”,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案例6:丁某某等3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非法架设VOIP设备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至12月间,丁某某、苏某某、赵某某分别使用本人身份证件,通过在某通信公司办理47部固定电话、给予安装工人好处费等方式,将上述固定电话全部安装于某出租房及某宾馆内,架设VOIP设备,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5万元。上述VOIP设备被上游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600余万元。

诉讼过程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立案侦查。2022年4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丁某某等3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8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丁某某等3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违规报装固定电话串联VOIP设备,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帮助的犯罪案件。境外电信诈骗团伙利用VOIP设备实现远程操控拨号,将境外电话伪装为境内固话来电实施诈骗,较之以往的虚拟号码、手机号码更具隐蔽性,更容易使社会公众轻信受骗,造成财产损失。公安机关组建新型网络犯罪办案专班,以通讯链、资金链查证为突破口,集中打击新型VOIP设备涉诈犯罪。检察机关依法追诉网络黑灰产违法犯罪,针对办案发现的“一人一地”集中报装电话等涉诈风险,强化溯源治理,助力通信公司加强对固定电话报装的有效审核监管,结合案件办理开展主题法治宣传教育,助力社会公众提升反诈防范意识。

 

案例7:李某某等4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以“买卖黄金”等方式转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赃款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至4月间,李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多次组织程某提供银行卡接收资金;程某不仅提供其名下银行卡,而且介绍谢某提供其本人及他人银行卡。在前述银行卡收到资金后,李某某伙同程某、谢某通过某商业预付卡发行公司已离职员工刘某购买商业预付卡,并冒用他人身份完成预付卡实名登记,明知交易异常而转移钱款,再由刘某使用商业预付卡购买黄金售出,将钱款转账至上游人员指定账户,共计接收转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赃款人民币42万余元。

诉讼过程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立案侦查。2022年11月24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等4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2023年1月13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某等4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通过“买卖黄金”等方式为电信诈骗犯罪团伙转移赃款的犯罪案件。犯罪分子通过社交软件与上游犯罪团伙联系,提供银行卡用于接收资金,待资金到账后立即购买商业预付卡,再使用商业预付卡买卖黄金转移涉诈资金。检察机关从被告人交易方式明显异常且采取逃避监管措施等因素,综合认定被告人明知转移资金系犯罪所得,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在依法追缴违法所得的基础上,区分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提出量刑建议获得法院采纳。同步开展反诈社会治理,助力相关企业建立完善异常交易识别机制、风险预警机制,规范业务办理流程和加强员工教育管理,消除贵金属交易等行业涉诈违法犯罪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