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 >

【广州刑事律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涉林领域失火犯罪典型案例

分享到:
点击次数:164 更新时间:2023年11月05日17:15:0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涉林领域失火犯罪典型案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  2023年06月28日

施行日期:  2023年06月28日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文件

 

肖某某失火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5日,为便于来年春耕,被告人肖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自家责任田里的枯竹枝,火势借助风势迅速引发山火,案发后肖某某自首。另查明,肖某某曾因失火犯罪被城步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

城步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肖某某犯失火罪提起公诉。城步县人民法院判决肖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一)因案施策,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结合案发地地处偏远山区,当地村民的森林防火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普遍缺乏,城步县人民检察院主动与人民法院沟通协商,以流动法庭的方式到案发地所在村公开审理该案。庭审时,邀请当地村干部及村民旁听庭审,检察人员当庭开展释法说理,指出肖某某因用火不规范造成火灾,失火林地面积96亩,虽然肖某某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但曾因失火犯罪被判刑,不再适用缓刑,对现场群众进行了森林防火法治宣传,起到了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

(二)提出检察建议,积极助力社会综合治理。针对当地山区清明节前后连续发生多起失火案件的情况,为防范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城步县人民检察院向县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并抄送相关乡镇政府,建议林业局及相关乡镇政府切实强化涉林防火工作,加强防火宣传,引导人民群众文明祭扫、安全用火,切实增强森林防火意识。县林业局对检察建议高度重视,成立整改工作专班,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并进一步加强野外用火巡查及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

 

刘某某失火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9日上午,刘某某擅自在茶陵县某村一废弃老木炭窑内点火烧制木炭,并于次日下午封闭窑口。9月23日,茶陵县人民政府发布《森林禁火令》,禁火时间为2022年9月23日至2023年4月30日。刘某某在知晓政府颁布禁火令后,未对其私自烧制木炭的炭窑进行处置。9月27日上午9时许,因木炭窑窑顶开裂引发森林火灾,经多方力量积极扑救,山火于当日11时许被扑灭。案发后刘某某自首。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失火罪提起公诉。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典型意义

(一)同步推进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确保补植复绿工作成效。刘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灌木林地过火面积65.4亩,破坏了当地的林业资源,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茶陵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一方面积极引导刘某某主动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确保受损的森林生态环境尽快得以修复,另一方面及时向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移送案件线索。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经过实地考察、与相关单位协商沟通,要求刘某某在规定时间前在过火林地范围内,根据当地适宜的树木种植品种选取树苗种植65.4亩,用于修复生态环境。刘某某已按要求基本完成补植复绿。

(二)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消除火灾安全隐患。茶陵县人民检察院在对案发现场进行踏勘时,发现涉案炭窑紧邻树木和茅草,仍然存在火灾隐患,立即建议相关部门将该炭窑彻底关闭。为确保不再发生类似问题,该院建议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组织人员上山进行排查,对发现的非法炭窑及时予以关闭。经过专项治理,共关闭非法炭窑10余个,此外该院建议相关部门对已经关闭的炭窑进行标注定位,定期安排专人巡查,避免重新启用。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有效消除了森林火灾安全隐患。

 

何某某失火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2日,被告人何某某与亲属在道县某山场为其祖父扫墓并燃烧纸钱、燃放鞭炮。未燃尽的鞭炮引燃了坟墓周围的杂草,继而引发森林火灾。道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何某某以犯失火罪提起公诉。道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责令何某某对失火林地进行造林复绿。

典型意义

(一)充分发挥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作用,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安全用火知识宣传。一方面,针对何某某失火犯罪行为造成山场过火面积大,道县人民检察院依法适用了失火犯罪较高的刑罚档次,向人民法院提出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四年的量刑建议,被人民法院采纳。另一方面,道县人民检察院以办理该案为契机,抓住清明节等关键节点,联合林业等相关部门,通过案例展示、法律知识宣讲等形式进行森林防火、安全用火知识宣传,有效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防火意识。

(二)注重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协作配合,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道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发现何某某的犯罪行为导致大量国家级公益林损毁,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侵害,除应受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及时向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移送案件线索。在该案提起公诉时,道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亦提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何某某对失火林地进行造林复绿,如拒不造林复绿或者造林复绿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判令何某某承担林业修复费用,得到法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