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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辖区两级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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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62 更新时间:2023年11月05日17:23:4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辖区两级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3年06月28日

施行日期:  2023年06月28日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文件

 

目录

1:寿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

2: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3:陈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

4:冉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一案

5:雷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6:黄某、谢某与王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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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寿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

(重处典型案例)

市三中法院

基本案情

被告人寿某某与同案人共谋出资购买毒品贩卖牟利,由寿某某前往云南省购买麻古运输回重庆市垫江县贩卖。寿某某与毒品上家联系后,前往云南省勐海县境内向上家交付了购买毒品的资金,购买了21块毒品后驾车运输购买的毒品返回重庆市。当车行至云南省勐海县城郊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当场从寿某某驾驶的小汽车后备箱内查获21块毒品,其中甲基苯丙胺片剂11275.9克、甲基苯丙胺996.5克。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寿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以贩卖为目的,非法购买、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进行贩卖、运输,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寿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的数量巨大,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系主犯,应依法从严惩处,判处极刑,遂对寿某某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本案是对源头性毒品犯罪、贩卖毒品数量巨大的被告人判处极刑的典型案例。近年来,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已成为国内滥用人数最多的毒品,内地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类毒品犯罪突出,防控形势十分严峻。云南作为境外“金三角”毒品主要的渗透入境地和中转集散地,大宗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高发,成为遏制毒品向内地扩散的前沿阵地,历来是我国毒品防控的主要地区,该案被告人寿某某等人从云南边境上家处购入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准备在内地进行大肆贩卖,其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对寿某某判处死刑,充分彰显人民法院对源头性毒品犯罪判处极刑绝不手软的鲜明立场和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坚定决心。

 

2 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居间介绍贩毒)

丰都法院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多名吸毒人员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购买毒品,并以微信红包的方式给杨某某转账共计5150元,杨某某收取毒资后联系覃某,并通过微信将毒资转给覃某共计2800元。后覃某通过微信将藏匿毒品位置的图片发给杨某某,杨某某再转发给了购毒人员,购毒人根据图片指示取得毒品后吸食。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遂对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杨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打击“零接触”居间贩卖毒品典型案例。当前零包贩毒呈现出“蛛网”式的特点,所涉层级多、人数广,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破坏社会稳定。本案中,吸毒人员向被告人杨某某购买毒品,杨某某又以低价向上家购买毒品后直接将上家藏匿毒品的位置转告给吸毒人员,即使杨某某未实际接触毒品,其行为也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的依法判处展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有效震慑此类毒品犯罪活动,也警示社会大众不要贪图不法利益,切莫为一时之利而心存侥幸。

 

3 文陈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

(打击种植毒品案件)

涪陵法院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从他人处取得罂粟种子,在明知是罂粟原植物种子是制造毒品原材料的情况下,将该罂粟种子种植在重庆市涪陵区董某某的土地里。2022年4月29日,公安民警接到举报后查获陈某某种植的罂粟原植物并予以铲除,经清点,罂粟原植物共960株。

裁判结果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明知是罂粟原植物而予以种植,数量达960株,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遂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没收扣押在案的罂粟原植物960株,由扣押机关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

毒品原植物是指能为毒品加工、提炼、合成提供原材料的植物,是毒品犯罪的源头所在,一旦脱离管控,将引发极大社会风险。近年来,部分农村地区的老人因法律意识淡薄、禁毒意识不强等因素,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所造成的法律后果没有清醒的认识,存在非法种植罂粟的行为,应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本案对被告人陈某某植罂粟种子的行为给予刑事处罚,没收并依法处理已种植的原植物,从源头上打击了毒品犯罪,彰显了对毒品原植物种植实现从严管控、源头治理的司法态度,同时通过本案释法,督促加强禁毒宣传,以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方”的效果。

 

4 冉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一案

武隆法院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至7月,被告人冉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江北区等地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给童某、陈某某等人,前述人员购买毒品后在重庆市武隆区贩卖。被告人冉某某为了掩饰、隐瞒贩卖前述毒品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使用他人的微信账户收取毒资再转账至自己账户后使用,冉某某的洗钱数额共计19313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为掩饰、隐瞒贩卖毒品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遂以贩卖毒品罪和洗钱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三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对毒品犯罪人员进行深入打击,切断毒资来源,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毒品犯罪是典型的贪利型犯罪,依法追缴毒品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及供犯罪分子使用的个人财物,准确适用财产刑,是摧毁其犯罪经济基础的重要手段,对有效打击毒品犯罪具有重要作用。本案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同时,突出“打财断血”,依法认定被告人具有为了掩饰、隐瞒贩卖毒品所得的行为构成洗钱罪,不仅瓦解了毒品犯罪分子的经济基础,从根源上铲除滋生毒品犯罪的土壤,而且为积极推动缉毒反洗钱工作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同时也警示社会大众,帮助毒品犯罪分子掩饰、隐瞒毒资的行为将受到法律严惩。

 

5 雷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扰乱校园及周边治安)

垫江法院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期间,被告人雷某某在重庆市垫江县某中学附近多次通过自行出售或委托他人代为出售的方式多次贩卖毒品。

裁判结果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雷某某多次在校园及周边贩卖毒品,不仅严重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还产生学生染上毒品的隐患,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应当严惩,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严惩在校园周边贩卖毒品,扰乱校园及周边治安的典型案例。校园及周边的治安稳定,事关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运行、师生的健康安全和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本案被告人雷某某多次在校园周边贩卖毒品,增加了学生染上毒品的安全隐患,严重扰乱校园周边治安和学校的秩序,严重侵害校园周边治安环境。垫江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充分展现人民法院维护校园安宁和校园周边治安环境,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危害学校、学生和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鲜明态度和努力为广大学生健康成长创造安全稳定的校园环境的坚定决心。

 

6 黄某、谢某与王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严惩危害未成年人毒品犯罪)

南川法院

基本案情

购毒人员联系被告人谢某购买毒品,谢某遂联系被告人王某(未成年人)寻找毒品货源,并与王某协商以340元价格向黄某购买2包冰毒和1颗“麻古”,王某同意并通知被告人黄某有人购买毒品,后将340元毒资交给黄某。王某收到黄某的毒品藏匿毒品毒品后转发给购毒人员,购毒人员将毒品取走后吸食。

裁判结果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谢某伙同王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共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黄某、谢某伙同未成年人贩毒,酌定从重处罚;王某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黄某和严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王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相应罚金,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毒品。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依法严惩侵害青少年毒品犯罪和践行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普遍心智不成熟,自身的安全防护意识不强,自控能力和辨别能力较差,容易受到诱惑,接触、沾染上毒品,有的甚至走上了毒品犯罪的道路。本案中,黄某、谢某伙同王某诱导未成年人一同贩卖毒品,其行为不仅构成贩卖毒品罪,还让未成年人沾染毒品,走上犯罪道路,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必须依法严惩;被告人王某系未成年人,对其判处刑罚并从轻处罚,目的是促使其深刻汲取教训,改过自新,净化自己的交友圈,增强辨毒识毒禁毒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