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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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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78 更新时间:2023年11月05日17:33:5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3年06月27日

施行日期:  2023年06月27日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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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被告人邓某贩卖、运输毒品案——纠集多人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依法判处死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邓某经人介绍认识贩卖毒品人员被告人袁某、杨某、李某。邓某为谋取利益,分别向袁某、杨某、李某三人贩卖毒品共16次。邓某共计贩卖、运输冰毒和麻古15.33千克,其中贩卖、运输给袁某冰毒和麻古7.63千克;贩卖、运输给杨某冰毒和麻古等4.99千克;贩卖、运输给李某冰毒和麻古3.05千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邓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杨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邓某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当前毒品犯罪形势依然严峻,且呈现出妇女、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参与其中的新特点。邓某此前曾因吸毒受过行政处罚和进行强制戒毒,但其仍不思悔改,弃子女、父母于不顾,大量结交吸毒、贩毒人员,受利益诱惑肆无忌惮贩卖、运输毒品给他人,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并对其他同案三名被告人判处死缓,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坚定决心。该案也警示我们,毒品犯罪害人害己,要珍惜美好年华,坚决抵制毒品犯罪。

 

案例二 被告人黄某贩卖毒品案——尿毒症患者治疗期间“代购毒品”牟利,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身患尿毒症。黄某在鹰潭某医院看病期间,从他人那里了解帮别人带货(毒品)可以赚到差价,便起了贩卖毒品赚取差价的想法。吕某两次向黄某购买200元的甲基苯丙胺(冰毒),黄某每次赚取40元的差价。案发后,黄某于2020年8月26日经公安局民警书面传唤到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身患重病、住院治疗不是护身符,本案被告人黄某身患尿毒症,本应值得同情,但是为牟利,成为了毒品交易中的重要一环,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本案警示在毒品犯罪边缘游走的人们,切勿贪图蝇头小利与毒品沾边,切勿以身试法心存侥幸心理。无论你身处何种境地,都切莫“尝鲜”,都要增强禁毒防毒意识,增强对毒品的认知和抵御能力,做到洁身自好,远离毒品。

 

案例三 被告人肖某某、夏某贩卖毒品案——为满足自食需要,吸毒人员相互贩卖毒品的,均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肖某某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被告人夏某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责令社区戒毒。2021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肖某某、夏某二人明知泰勒宁氨酚羟考酮片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互相贩卖,并通过现金、支付宝、微信等方式进行交易,其中肖某某向夏某贩卖5次泰勒宁氨酚羟考酮片共9板(每板10颗),夏某向肖某某贩卖3次泰勒宁氨酚羟考酮片共3板(每板10颗)。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肖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被告人夏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羟考酮在医疗上广泛使用,其药理作用及作用机制与吗啡相似,药物依赖性强。2019年9月1日,公安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含羟考酮复方制剂列入精神药品管理。根据《非法药物折算表》规定,1克羟考酮相当于0.5克海洛因。本案二被告人明知泰勒宁氨酚羟考酮片系管制精神药品,亦明知对方并非用于治病而是形成瘾癖为自食而购买,仍然多次以隐蔽性的方式予以贩卖,依法均构成贩卖毒品罪。

 

案例四 被告人陈某引诱、教唆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案——引诱、教唆、容留未成年人吸毒,且系累犯,依法严惩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与严某、李某(均系未成年人)在严某母亲家中居住,陈某明知严某某、李某某没有吸毒史,在二人面前制作吸毒工具,询问二人是否愿意尝试吸毒,并示范吸毒方法,讲述吸毒后的体验,引诱、教唆二人吸食毒品,先后和严某、李某一起吸食了其提供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后陈某多次在其租住的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及严某、李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另,陈某曾因犯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陈某犯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现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引诱、教唆、容留未成年人吸毒案件。被告人陈某在未成年人面前实施言语诱导、传授吸毒方法、宣扬吸毒感受的行为,造成两名本无吸毒意愿的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的后果,且其多次提供场所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社会危害大。陈某曾因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满释放不足一年又再次实施同类犯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其从重处罚,贯彻了加大对末端毒品犯罪惩处力度的刑事政策,体现了对侵害未成年人毒品犯罪予以严惩的坚定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