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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沙河市人民法院发布九起醉酒类危险驾驶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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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6 更新时间:2023年11月16日01:34:4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沙河市人民法院发布九起醉酒类危险驾驶罪典型案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沙河市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3年06月08日

施行日期:  2023年06月08日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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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危险驾驶案

张某,男,1989年2月11日出生于河北省沙河市,住沙河市白塔镇温窑村。

2022年9月16日21时30分许,张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冀E5***Z小型轿车在329省道沙河市白塔老路口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2.5毫克/100毫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杨某元危险驾驶案

杨某元,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于河北省沙河市,住沙河市民爆公司家属院。

2022年6月13日0时3分许,杨某元酒后驾驶冀E1***6小型轿车在沙河市北道口处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元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2.3毫克/100毫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侯某民危险驾驶案

侯某民,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沙河市,住沙河市新城镇侯庄村。

2022年12月30日16时30分许,侯某民在其驾驶资格证停止使用期间,醉酒后驾驶沪C8***7小型汽车在沙河市皇褡线赞善市场处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侯某民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9毫克/100毫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申某涛危险驾驶案

申某涛,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沙河市,住沙河市赞善办霞渠村。

2022年11月12日21时45分许,申某涛醉酒后驾驶晋AG***G小型轿车沿沙河市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建设路交叉口处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韩某鹏驾驶的冀E0***9小型面包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韩某鹏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申某涛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9.8毫克/100毫升。经沙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申某涛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申某涛自事故现场被公安机关带回调查,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后申某涛与韩某鹏达成和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申某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成某行危险驾驶案

成某行,男,1991年5月30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西阳城乡通头村。

2022年9月23日17时20分许,成某行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沙河市南环西延大掌路口处时,与王某凯驾驶的冀EP***L轻型栏板货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成某行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沙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成某行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凯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成某行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5.55毫克/100毫升。后成某行与王某凯达成和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成某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妙某棉危险驾驶案

妙某棉,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于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留村乡郭龙庄村。

2023年1月16日23时许,妙某棉醉酒后驾驶冀E0***H小型普通客车在沙河市东环路与人民大街交叉口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妙某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8.1毫克/100毫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妙某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王某良危险驾驶案

王某良,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沙河市,住沙河市新城镇王庄村。

2022年7月26日18时30分许,王某良醉酒后驾驶冀AT***6小型轿车,沿邢峰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邢峰线23公里(沙河市显德汪地下桥西侧)处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乔某斌驾驶的冀EP***1小型普通客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乔某斌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王某行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19.5毫克/100毫升。经沙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王某良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潘某祥危险驾驶案

潘某祥,男,1983年1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清河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清河县王官庄镇前丁村,现住址沙河市桥西办事处正招村。

2021年11月13日17时30分许,潘某祥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蒙AG***6小型普通客车,沿沙河市文谦大街(原机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地下桥东侧时,与同方向在前的乔某星驾驶的冀E1***6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潘某祥继续行驶未停车,被沙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截停后带回进行调查。经鉴定,潘某祥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0.8毫克/100毫升。经沙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潘某祥负事故全部责任。后潘某祥与乔某星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李某锋危险驾驶案

李某锋,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于河北省沙河市,住沙河市赞善办福益村。

2022年8月30日19时16分许,李某锋醉酒后驾驶四轮电动汽车沿南石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赞善村路口处时驶入逆行,与相对方向石某平驾驶的冀E9***A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李某锋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沙河市交警大队认定,李某锋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锋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65.2毫克/100毫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链接

《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