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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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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92 更新时间:2023年11月16日17:56:1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      法释〔2001〕22号

发文日期:  2001年07月03日

施行日期:  2001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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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分别于2001年6月21日、2001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1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5日起施行。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犯罪活动,现就办理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 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