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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北京)依法从严打击证券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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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40 更新时间:2024年05月31日22:54:27 打印此页 关闭

检察机关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北京)依法从严打击证券犯罪典型案例

文章来源 | 北京市检三分院

 

广州刑事律师】注本文转自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我们。

 

5月15日,北京市检察机关加强检察专业化履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机关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北京)发布了《依法从严打击证券犯罪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3件证券犯罪典型案例,涉及罪名既包括传统上作为证券犯罪主要案件类型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也包括近年来新涌现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这些案件聚焦当前证券犯罪案件办理的难点、热点问题,彰显了首都检察机关坚持能动履职,依法从严打击证券犯罪,维护大国首都金融安全和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决心和力度。

 

案例一:张某甲等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案例二:周某内幕交易案

案例三:张某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案例一:张某甲等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深挖证明内幕信息传递过程的隐蔽性证据,全流程开展认罪认罚

一、基本案情

G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A集团公司为G公司的控股股东。张某甲时任A集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2017年5月,A集团公司启动合并重组,将导致G公司的控股股东发生变更,该事项属于内幕信息。张某甲参加了A集团公司于5月25日上午召开的项目启动部署会议,并负责参与起草相关材料,系内幕信息知情人。5月25日中午,张某甲主动给其堂弟张某乙打电话。从当日下午至次日,张某乙及其妻子赵某调集资金集中买入G公司股票,成交金额共计人民币1.07亿余元。在股票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6月2日,张某乙夫妻再次买入G公司股票共计人民币999万余元。后张某乙、赵某将上述股票陆续全部卖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2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23年3月3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泄露内幕信息罪对张某甲提起公诉,以内幕交易罪对张某乙、赵某提起公诉。同年8月3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以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以犯内幕交易罪,判处张某乙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相应罚金,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张某甲等3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一)强化证据审查,深挖证明内幕信息传递的隐蔽性证据

在内幕交易案件中,内幕信息传递通常具有隐蔽性的特征,本案张某甲否认其向张某乙夫妻泄露内幕信息,而张某乙夫妻主要辩解股票交易决策基于市场分析,未非法获取内幕信息。检察官准确把握交易行为异常性特点,展开细致的证据审查。通过补充调取、分析比对手机通话记录等客观证据,发现了证明泄露人和交易人在异常交易前进行接触联络的关键信息,进一步印证了张某甲泄露内幕信息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成为指控证明被告人之间发生内幕信息传递的关键证据。

(二)全流程开展认罪认罚工作,促使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关键证据后,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环节以及审判环节全流程、持续开展认罪认罚教育转化工作,通过适度证据开示,促使被告人放弃侥幸心理,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在起诉后相继自愿认罪认罚,实现良好的办案效果。

 

案例二:周某内幕交易案

依法惩治“零口供”内幕交易犯罪,向资本市场传递“零容忍”信号

一、基本案情

H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周某系Z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业务三部经理。

2016年,H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并以募集资金投资某运营项目,该事项属于内幕信息,其形成时间不晚于2016年6月17日,于2016年8月31日公开。H公司时任董事长程某、时任董事李某、员工贾某及郝某等4人全程参与上述项目,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2016年6月至11月间,周某在Z公司任职期间,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程某、郝某、贾某等人存在联络或接触,并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操作其本人及第三人证券账户,累计买入H公司股票100余万股,成交金额人民币1970余万元,后周某陆续将股票全部卖出,非法获利人民币220余万元。

二、诉讼过程

2022年6月23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内幕交易罪对周某提起公诉。2023年6月1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周某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周某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一)充分发挥间接证据在构建刑事指控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内幕交易犯罪的隐蔽性较强,交易人可能不供认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事实。本案中,周某到案后始终拒不认罪,系典型的“零口供”案件。检察机关准确适用内幕交易罪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充分运用证明交易行为具有异常性、与内幕信息知人情存在密切关系或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接触联络等事实的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充分发挥客观证据重要作用,依法惩处内幕交易犯罪“零口供”案件。

(二)依法从严打击证券犯罪,助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内幕交易犯罪严重破坏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危害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检察机关深刻认识资本市场的政治性、人民性,坚持依法从严打击证券犯罪,持续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案例三:张某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依法惩治上市公司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

一、基本案情

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张某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19年1月,A公司签收甲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杨某诉A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材料。2019年5月,A公司签收乙省高级人民法院寄送的B银行某分行诉A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起诉材料。张某作为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明知上述重大诉讼事项,擅自决定对A公司上述诉讼事项不予披露。A公司涉案的上述两起诉讼标的累计数额共计人民币1.8亿余元。根据A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该公司2018年年末净资产2.25亿余元。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所涉及的数额累计占公司净资产50%以上。

二、诉讼过程

2022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张某提起公诉。2023年7月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相应罚金。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张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一)完善证券执法司法协作机制,凝聚惩治违法犯罪强大合力

本案系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涉诉讼类违规信息披露案件。在办案过程中,依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证监局签署的《关于建立辖区证券期货行业执法检察联络工作机制备忘录》机制,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专业人员担任特邀检察官助理,充分借助“外脑”专业优势,加强行刑衔接协作,破解专业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难题,最终有效指控证明犯罪,实现了对破坏金融市场秩序违法行为的有力震慑。

(二)强化打击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着力改善资本市场生态环境

规范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的基石,不仅是保证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也是维护市场参与者利益的重要保障。本案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掩盖涉诉不利影响,指使上市公司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的典型案件,本案依法追究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张某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行为的法律责任。该类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严重蛀蚀资本市场的诚信基础,破坏市场信心,侵害投资者利益。本案的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维护首都金融安全和资本市场秩序的决心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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