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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成员、总会计师骆家駹贪污、受贿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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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46 更新时间:2024年06月08日20:30:18 打印此页 关闭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成员、总会计师骆家駹贪污、受贿案一审宣判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孙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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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31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成员、总会计师骆家駹贪污、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骆家駹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骆家駹贪污犯罪所得发还相关单位,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0年,被告人骆家駹利用担任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兼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通过订立虚假咨询服务协议、发放奖金等方式骗取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公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13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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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至2018年初,被告人骆家駹利用担任中国工程与农业机械进出口总公司总会计师,中国机械装备集团公司总裁助理、总会计师,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公司上市、股票增发、职务晋升、业务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99万余元。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骆家駹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骆家駹贪污和受贿数额均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骆家駹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案发前退还部分赃款赃物,案发后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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