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专业刑事律师】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地址|位置|电话|联系方式|简介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自贸区法院)人民法院地址: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
邮政编码:511458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交通指引:地铁4号线蕉门站(或金洲站)接南沙公交3路、18路、53路或乘坐南沙公交19、62路,在时代南湾站下车。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电话:
立案咨询电话 020-83006950;
传真电话:020-83006954;
信访电话:020-83006955;
020-12368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南沙人民法庭: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南沙人民法庭管辖南沙街、黄阁镇两镇范围内的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广东省内、诉讼标的金额为1亿元以下或当事人一方住所地在广东省内、诉讼标的金额为5000万元以下的涉农民事案件及南沙法院指定审理的其他民事案件。南沙街行政区域面积84平方公里,共15个行政村,9个居民社区,2个林场;黄阁镇面积76.5平方公里,共14个行政村、3个社区居民委员会。
地 址:广州市南沙区金岭北路板头段
电 话:020-84683063
交通指引:地铁4号线蕉门站接南沙1路、4路,在金岭北路站下车。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万顷沙人民法庭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万顷沙人民法庭管辖万顷沙镇、横沥镇、珠江街道及龙穴街道范围内的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广东省内、诉讼标的金额为1亿元以下或当事人一方住所地在广东省内、诉讼标的金额为5000万元以下的涉农民事案件及南沙法院指定审理的其他民事案件。万顷沙镇面积142.85平方公里,共1个居委和15个行政村;横沥镇共1个居委,14个村民委员会,1个农场;珠江街道面积41.5平方公里,共9个社区;龙穴街道面积128.9平方公里,共1个社区。
地 址: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珠江街新兴路70路
电 话:020-84943257
交通指引:地铁4号线金洲站接南沙公交2路,在珠江街下车。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大岗人民法庭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大岗人民法庭管辖大岗、榄核两镇范围内的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广东省内、诉讼标的金额为1亿元以下或当事人一方住所地在广东省内、诉讼标的金额为5000万元以下的涉农民事案件及南沙法院指定审理的其他民事案件。大岗镇面积90.07平方公里,共25个行政村,6个社区居委会;榄核镇面积74.48平方公里,共23个行政村、1个居委会,2个农场。
地 址: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灵山镇南路28号
电 话:020-84936820
交通指引:地铁4号线蕉门站接南沙32路,在灵山医院下车;或乘坐番禺市桥至大岗车站、潭州车站的公交车,在灵山路口站下车,前行约500米转入灵山公园。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东涌人民法庭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东涌人民法庭于2014年1月22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设立,2014年8月29日挂牌,负责审理东涌镇街行政区内的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广东省内、诉讼标的金额为1亿元以下或当事人一方住所地在广东省内、诉讼标的金额为5000万元以下的涉农民事案件及南沙法院指定审理的其他民事案件。辖区面积91.53平方公里,下辖22个行政村(333个村民小组)、2个社区居委会。
地 址: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祥和路8号
电 话:020-39911090
交通指引:地铁4号线东涌站接南沙35路、52路,在东涌镇政府站下车。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简介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成立于2005年9月29日,是目前广州市最年轻的基层人民法院之一。2015年11月28日,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沙自贸区法院)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设立,管辖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内的案件,与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其上一级法院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30日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正式揭牌成立。
南沙区人民法院(南沙自贸区法院)现有13个内设机构,分别是政工办、监察室、办公室、调研科、刑事审判庭、少年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商事审判庭、房地产审判庭、执行局(执行一庭、执行二庭)、审判监督庭、立案庭、知识产权庭;1个直属行政单位,为司法警察大队;4个派出人民法庭,分别是南沙人民法庭、万顷沙人民法庭、大岗人民法庭和东涌人民法庭;1个事业单位,即机关服务中心。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机构职能
1.政治部(机关党委、督察室)
主要职责:(1)负责本院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负责本院各类人员的考录、任免、调配、工资福利、公费医疗、计划生育、教育培训、考试考核、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本院各类人员职务序列等级评定、晋升、管理等工作;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管理等工作;管理人事档案、收集分析人事信息,组织落实各项组织人事制度;负责本院党员、党务管理工作;完成上级法院和区有关部门布置的组织人事调研、统计工作。(2)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检查本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受理对本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追究工作;查处本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2.综合办公室:
主要职责:负责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室会议记录工作,牵头督办院党组会、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负责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有关司法政务;负责与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区政协委员提案;负责院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会务接待工作;负责院印章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文印工作;负责保密工作;负责文件收发、拟办、传阅、归档等工作;负责档案管理工作;负责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信息化工作;负责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3.司法警察大队
主要职责:执行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实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本院枪支、弹药的管理、使用;值庭、维护审判秩序;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负责机关安全工作;协助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院领导安排的其他事务。
4.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
主要职责负责院审判委员会会务及日常工作;负责司法统计和审判运行态势分析研判工作;负责案例编辑、报送工作;负责本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调查研究工作;编写内部刊物,负责信息简报、大事记、年鉴、工作计划、总结、工作报告、会议材料等综合材料撰写工作;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负责学术论文、司法建议等工作;负责新闻宣传,联系新闻媒体工作;负责“两微一端”工作;管理图书、报刊资料;负责平安综治、依法治理等综合考核报送工作;负责审判流程、质量、绩效等管理工作。
5.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自贸区商事调解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本院各类案件立案和分调裁审;审查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决定是否立案;审查诉前及立案阶段的财产、证据保全申请并作出裁定,收转各类诉讼资料,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核算诉讼费,办理诉讼费的缓交审批手续;负责信访办理;负责司法救助申请的立案审查;负责司法委托摇珠工作;负责司法诉讼服务中心、自贸区商事调解中心、司法公开、多元解纷工作。
6.刑事审判庭
主要职责:审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或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审判的其他刑事犯罪案件,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7.民事审判庭(家事少年审判庭)
主要职责:(1)审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劳动争议、相邻关系、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2)审理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包括被告人为未成年人或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未成年人为首犯、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达到一半以上的刑事案件。(3)审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4)审理辖区内确定身份的案件及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家庭纠纷,主要包括以下案件类型: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的案件;2.婚姻自主权纠纷、监护人责任纠纷、监护人特别程序案件。(5)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我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的案件。(6)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和学术研究交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8.知识产权审判庭
主要职责:(1)审理发生在南沙区、番禺区范围内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及发生在南沙区范围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审理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片区相关联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9.综合审判庭(涉外审判庭)
主要职责:(1)审理各类再审案件;负责全院各类案件的监督、分析、评查,提出错案追究建议;负责是否给予司法救助的审查;负责国家赔偿确认工作。(2)审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房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租赁、预售、按揭、开发、物业管理等房地产纠纷案件);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包括涉及土地、建设工程合同的案件)。(3)审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案件;审理证券、期货、票据、保险、股权等案件;审理破产案件;审理数据案件。(4)审理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片区相关联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包括与自贸试验区创新试验措施相关联的投资、贸易、金融等案件。(5)依法集中管辖天河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辖区内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10.执行局
主要职责:负责执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民事制裁决定书、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刑事判决、裁定书有关财产的执行;负责执行法律规定的其他执行文书。办理当事人认为属于违法执行行为的异议审查,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审查,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审查、裁决等事项;负责全院案件专项财产调查、财产保全工作;负责办理中止、终本案件的恢复执行工作;对执行案件实施监督,及负责答复执行监督信访案件。
【注】:以上资料来源政府网站公开信息,本站仅作整理转载,方便大众,信息或有可能未能及时更新,请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