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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范围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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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609 更新时间:2018年01月05日11:11:5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如何理解“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范围及法律依据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1哪些证据属于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

刑事诉讼活动中,属于非法排除的证据有两类:
   1)是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即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

 (2)是在收集过程中,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书证、物证。

   华南刑事律师网——广州专业刑事律师团队对非法证据排除有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在多起刑事辩护中,通过非法证据排除,取得优异成绩,深获当事人信赖。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2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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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3、《刑法》第五十四条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指什么?

1)《刑法》第五十四条的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及变相肉刑,具体是说,使用令当事人在精神或肉体上遭受剧烈的疼痛或痛苦,而不得不作违背自己意愿供述的行为。例如:使用电击、殴打、冻、饿、烤方式等。

2)《刑法》第五十四条的等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当事人的强迫程度达到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使其不得不违背自己意愿陈述的方法。

以上述方式非法方法收集言词证据,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破坏司法公正,极易酿成冤假错案,是非法取证情节最严重的情形。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4《刑法》第五十四条的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含义?

《刑法》第五十四条的不符合法定程序,包括不符合法律对于取证主体、取证力法、取证手续的规定。

例如,由搜查过程中未出示搜查证取得的书证,没有见证人签字的勘验笔录物证,提取的物证的人员不具备办案资格等。

违法收集书证、物证的情况比较复杂,书证、物证本身是客观证据,取证程序的违法一般不影响证据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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