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如何理解“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范围及法律依据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1、哪些证据属于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
刑事诉讼活动中,属于非法排除的证据有两类:
(1)是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即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
(2)是在收集过程中,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书证、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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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2、“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3、《刑法》第五十四条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指什么?
(1)《刑法》第五十四条的“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及变相肉刑,具体是说,使用令当事人在精神或肉体上遭受剧烈的疼痛或痛苦,而不得不作违背自己意愿供述的行为。例如:使用电击、殴打、冻、饿、烤方式等。
(2)《刑法》第五十四条的“等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当事人的强迫程度达到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使其不得不违背自己意愿陈述的方法。
以上述方式非法方法收集言词证据,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破坏司法公正,极易酿成冤假错案,是非法取证情节最严重的情形。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4、《刑法》第五十四条的“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含义?
《刑法》第五十四条的“不符合法定程序”,包括不符合法律对于取证主体、取证力法、取证手续的规定。
例如,由搜查过程中未出示搜查证取得的书证,没有见证人签字的勘验笔录物证,提取的物证的人员不具备办案资格等。
违法收集书证、物证的情况比较复杂,书证、物证本身是客观证据,取证程序的违法一般不影响证据的可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