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如何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广州诈骗罪刑事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3年8月3日,被告人单某由某公司派遣至中国xx银行信用卡中心珠海二级营销中心任客户经理。
2014年9月被告人单某以中国xx银行珠海分行信用卡中心法务主任的身份,虚构“中国xx银行珠海支行信用卡债权催收项目”,并以该虚构项目为诱饵与被害人王某签订《合作协议》,以交付保证金为由,诱骗被害人王某支付钱款,被害人王某通过账户共计向被告人单某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人民币25万元。
后被害人王某发现被骗多次要求被告人单某退款,被告人单某拒不退款。
2015年年底,被告人单某更换手机号码并逃匿。
2016年11月20日,被告人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李某、金某、王某、何某的证言,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转账汇款电子回单,合作协议,客户付款通知书和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银行情况说明,银行卡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清单,单某名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单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广州诈骗罪刑事辩护律师】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合作项目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但指控被告人单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定性有误,本院依法予以更正。
被告人单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继续危害社会,应予严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广州诈骗罪刑事辩护律师】律师观点:
此处涉及到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区分,二者主要有以下不同:
首先,二者侵犯客体不同,诈骗罪只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除了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外,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其次,二者客观表现不同,诈骗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采取欺骗的手段,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而合同诈骗罪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限定为符合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而不能仅以有合同出现就定合同诈骗罪,该“合同”必须是真正意义上的合同。且合同内容限于经济合同,通过市场行为获得利润,合同诈骗的对方当事人也应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
而在本案中,被告人单某与被害人王某虽签订“合作协议”,但事实上中国xx银行珠海分行并未委托被告人单某催收信用卡欠款业务,该“合作协议”是被告人单某所虚构的事实,被告人单某与被害人王某“签订”的“合作协议”在客观上不具有履行条件,就该“合作协议”的签订主体及内容而言,被告人单某并非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诈骗行为,其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王某的私人所有财产。所以其行为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应认定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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