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如何理解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广州挪用公款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5年2月,被告人黄某安排XX卫生院出纳甄某从佛冈县xx镇XX卫生院基本账户取出公款现金人民币3万元后借给原卫生院院长徐某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而后黄某又安排XX卫生院出纳甄某再次从佛冈县xx镇XX卫生院基本账户取出公款现金人民币7万元后借给原XX卫生院院长徐某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于2016年1月退清所挪用的公款合计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黄某的户籍证明、任职文件、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证明等书证;证人徐某乙、李某、杨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立案决定书等其他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广州挪用公款罪辩护律师】法院审判:
为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广州挪用公款罪辩护律师】律师观点:
被告人挪用公款借给他人,是否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如何理解挪用公款中的“归个人使用?”对此问题,我国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有下列规定:
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这个解释立法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可知,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从以上规定可看出,被告人挪用公款借给他人,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挪用公款供给他人使用,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依法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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