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区别
【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1年5月被告人袁某以虚构的历城公司名义与豪泰公司总经理董某达成口头协议,于同年5月分三次购买价值人民币31,750元的PC板后转卖给新月公司,并将新月公司开具的一张面值31,750元的支票交给豪泰公司质押。
2011年7月豪泰公司指派司机侯某与袁某一起前往新月公司兑付支票。
袁某让侯某在外等候,独自进去办理兑付。
因对方相关人员不在,袁某便给新月公司财务人员王某留下户名杨琴的账号
×××13,并要求王某将货款打入此账号.2011年8月3日袁某确认通过此账号收到31,750元的货款后即挪作他用,但仍向豪泰公司谎称尚未收到钱,而后中断联系不接听电话。
2011年9月袁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袁某的供述,被害人董某的陈述,王某、李某的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支票复印件、送货单和收据、身份信息材料、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予以认定。
【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法院审判:
辩护人关于本案应属于民事经济纠纷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公司名义、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法律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律师观点:
本案中被告人袁某的辩护人提出此案应定性为民事经济纠纷。此处涉及到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区别。二者的根本区别是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和市场经济秩序。合同纠纷是指行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其侵害了当事人的债权。
根据本案相关证据资料,被告人袁某收到贷款后逃匿,向被害单位谎称尚未收到欠款。其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不属于因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结合袁某的作案手段及侵害的对象,定性为合同诈骗更为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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