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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如何确定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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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251 更新时间:2018年02月04日13:43:4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生产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如何确定罪名?

 

【广州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0年2月,罗某在广东省中山市注册成立“中山市锦某某有限公司”,公司主要经营研发、销售水性涂料、油漆。公司成立后,罗某先后以该公司名义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了“锦某其”、“玉某”、“雅某”等商标标识。

2010年至2016年1月间,罗某租用江苏省宜兴市某莫化工公司生产车间,在未经工商部门注册批准,未办理任何证件及办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备案手续的情况下,未经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的许可,雇佣工人批量生产加工假冒“紫某某”、“多某士”、“某润”、“立邦”、 “哗哗大师”、“多多鸟”、“嘉某莉”等十余品牌注册商标油漆。

为推销其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罗某先后到各地建材市场,向经营油漆的商户推销其生产的品牌油漆。同时,罗某向各工商户承诺:其生产的知名品牌油漆价格,仅为正规厂家生产油漆价格三成左右。后经销商觉得罗某的产品价格低廉,利润空间大,均明知是冒牌的油漆仍同意向罗某进货销售。

罗某非法经营数额达两百万元。

2014年3月,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一案,被告人罗某于被某某县工商局移交该县公安局,公安机关对此立案侦查。2014年4月,罗某被某某县公安局抓获。后,罗某退赃十五万元。

某某县公安机关委托某某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罗某生产销售的“紫某某”、“多某士”、“某润”、“立邦”等品牌注册商标油漆在包装及商标上与正品是否相同。经鉴定,罗某案中查扣的12个品牌油漆外包装与对应品牌的样本油漆外包装上存在明显的不同点,系假冒商品。

 

【广州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律师】法院审判

罗某及其辩护律师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所使用涉案标识与检察机关举证所提供的相关注册商标标识均不相同,在视觉上存在明显差别,均不能认定为相同商标。

人民法院认为,罗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标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罗某在案发后部分退赃,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罗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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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律师】律师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本案中,被告人生产、又销售其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定罪。

注:本案例由本站团队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gzzml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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