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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本罪的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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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772 更新时间:2018年02月12日18:41:4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适用对象


 【广州虚报注册资本罪辩护律师、广州票据诈骗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1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朱某先后三次到被害人周某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的商铺,在明知其实际经营的广州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不足的情况下,开具空头支票,以借款为名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69万元,后逃匿。

2013年4月19日,被告人朱某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人民币27万元,存于户名为“杨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原系广州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1年3月25日,朱某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委托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先转帐人民币250万元、1675万元、75万元至其亲友陈某丁、陈某乙、杨某的银行帐户,后再将上述款项转账至广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使该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500万元增至2500万元,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杨某。

2011年3月27日,广州某有限公司向广州市再X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广州X财贸易有限公司分别转帐人民币1600万元、400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周某的报案陈述,证人陈某乙、丁某的证言,广州市公安机关制作的银行支票照片、支票复印件、广州区域票据交换退票理由,广发银行提供的广州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开户资料、银行账户交易清单、进账单证实,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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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虚报注册资本罪辩护律师、广州票据诈骗罪辩护律师】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发空头支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

鉴于被害人的大部分损失未能挽回,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朱某退出的部分违法所得依法返还被害人周某,其余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二、被告人朱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7万元及其孳息返还本案被害人周某。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朱某的违法所得,返还本案被害人周某。

 

   【广州虚报注册资本罪辩护律师、广州票据诈骗罪辩护律师】律师观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的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和票据诈骗罪,法院判决其只构成票据诈骗罪。那么,被告人的行为为什么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呢?虚假注册资本罪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而根据现有证据证明,本案涉及的被告人朱某虚报注册资本的广州某有限公司为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朱某的行为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故对于被告人朱某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不以犯罪论处。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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