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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个体工商户逃税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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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198 更新时间:2018年02月17日22:12:0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以案说法,个体工商户逃税构成刑事犯罪

 

【广州逃税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07年,被告人徐某某注册成立炫某酒楼及“某江区炫舞俱乐部”,性质为个体工商户,2014年,炫某酒楼与“某江区炫舞俱乐部”被核准注销。经查证,徐某某是炫某酒楼与“某江区炫舞俱乐部”的实际经营者。“某江区炫舞俱乐部” 与炫某酒楼采取的税收征收管理方式为定期定额加发票征收,每个月应按规定自行申报缴纳税款。

    经税务机关稽查核实,自2011年6月份,炫某酒楼开始停止申报缴纳税款,2011年6月至2013年7月经营期间共欠缴税款二十余万元。

    税务局于2011年至2012年期间对炫某酒楼分别发出3次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次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1次催缴税费通知,徐某某均未进行申报缴纳税款。

    经税务机关稽查核实,自2011年1月“某江区炫舞俱乐部”开始停止申报缴纳税款,具体情况如下: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经营期间共欠缴税款六十余万元。

    税务局于2011年至2012年对“某江区炫舞俱乐部”分别发出3次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次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2次催缴税费通知,徐某某均未进行申报缴纳税款。

 

【广州逃税罪辩护律师】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某某辩解:其经营的炫某酒楼及“某江区炫舞俱乐部”不申报缴纳税款是经营不善,入不敷出,其打算把炫舞俱乐部卖掉后再去补缴税款。并且,炫舞俱乐部多次被消防整顿停业,其想申请减免部分税款。同时,酒楼和俱乐部的签单太多,未能收回资金等原因致使无法筹集足够资金交税,并且觉得税费太高,想要求适当降低税费。

    同时,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徐某某的行为属欠税行为,不构成逃税罪。

    人民法院经查,被告人徐某某经营的炫某酒楼及某江区炫舞俱乐部均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且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达到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构成逃税罪,不属欠税行为。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作为炫某酒楼及“某江区炫舞俱乐部”的实际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律、法规,不申报缴纳税款,逃避缴纳税款八十余万元,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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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逃税罪辩护律师】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践中,涉嫌逃税罪案件一旦进入刑事立案程序,并不会因纳税人补缴税款而消除或免除刑事处罚。律师提醒,公民在享受该有的权利的时候也别忘了承担该有的责任与义务,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偷税漏税更加不可取,切不可挑战法律的底线,遵守法律人人有责。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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