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及有关规定
广州刑事自诉律师
【广州刑事自诉抗诉、广州刑事控告律师】1、什么是刑事自诉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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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自诉抗诉、广州刑事控告律师】2、什么人可以作为刑事自诉人提起刑事自诉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被害人对于自诉案件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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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自诉抗诉、广州刑事控告律师】3、是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被害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被害人都能提起刑事自诉,只有以下三类案件,才能提起刑事自诉。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广州刑事自诉抗诉、广州刑事控告律师】4、刑事自诉案件中,“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何理解?
根据《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徘谤案件、虐待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侵占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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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自诉抗诉、广州刑事控告律师】5、刑事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何理解?
司法实践中,“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掌握以下几类:故意伤害案(轻伤)、妨害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以及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广州刑事自诉抗诉、广州刑事控告律师】6、刑事自诉案件中,“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如何理解?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了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经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报案、控告、检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
【广州刑事自诉抗诉、广州刑事控告律师】7、对于刑事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如何进行审查处理?
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人民法院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事实清楚,是指有明确的犯罪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以及整个犯罪事件的经过。
足够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且这些证据足以能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
(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缺乏罪证,是指没有证明犯罪的证据和犯罪的证据不足或不充分等情况。除此之外,对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被告人死亡的;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等情况,也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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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自诉抗诉、广州刑事控告律师】8、刑事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如自诉人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将如何处理?
刑事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自诉人不到庭或退庭,自诉人在庭审中担任控诉方的角色,当庭审缺乏控诉方,法庭审理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如果自诉人拒不到庭或退庭的,将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