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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被告人身份无法查明能否移送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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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368 更新时间:2018年02月23日02:55:0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以案说法,被告人身份无法查明能否移送审查起诉?

 无法查明被告人身份年龄

广州刑事律师基本案情

    20165月份开始,单某某在某市某镇一山上设立私宰猪场,于20163月份开始雇佣巫某某、胡某,于20164月份开始雇佣金某、包某某等人,于每日凌晨两点后开始宰杀生猪。巫某某、胡某、金某、包某某等人以每头猪二十元的方式领取工资,该四人从中获利三万元至五万元不等。

    2016年年底,公安机关查处私宰猪场,当场缴获记录杀猪的账本,生猪及杀猪工具一批。经核算账本,巫某某等人共私宰生猪八千余头。

    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账本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屠宰工具等物证,被告人巫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巫某某、胡某、金某、包某某、林伟群无视国法,伙同他人私设生猪屠宰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均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无法查明被告人身份年龄

广州刑事律师法院裁判

    庭审中,被告人巫某某、胡某、金某、包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四被告辩称,他们是受人雇佣打工的。

    人民法院认为,公被告人巫某某、胡某、金某、包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关于本案被告人巫某某、胡某、金某、包某某的身份问题。根据四被告人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得到回复。

    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规定: “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法院对本案被告人巫某某、胡某、金某、包某某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

     根据被告人巫某某、胡某、金某、包某某、林伟群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巫某某、胡某、金某、包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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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律师评析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情况不明的几种情况: 无法查明被告人身份年龄

  一、被告人没有户籍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公安机关被讯问时,虽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待了自己的户籍所在地,但侦查机关在发出公函到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求证时,却没有收到肯定被告人身份的回函,又没有否认被告人所说的户籍的回函,因此,造成被告人的身份不明。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材料与其本人陈述不符。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虽有回函,但在庭审时,审判人员在核实被告人的家庭情况时,会发现被告人对家人的陈述与户籍材料的有出入。
  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出生日期,农历与阳历的混同使用,造成被告人身份情况的混乱。
  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逃避罪责等不正当的原因,故意提供虚假的身份情况,使侦查机关对其身份无法核实。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被告人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并不是无法查明被告人身份信息就不能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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