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 >

以案说法,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

分享到:
点击次数:2123 更新时间:2018年03月05日23:14:3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以案说法,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

 广州污染环境罪辩护律师

【广州污染环境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自2016年5月开始,李某某先后多次从某某市购进废电路板和小电线的混装货物共**吨,其中小电线是**吨,另**吨为废电路板。上述废电路板均由被告人李某某雇佣人员在其租赁的某某县河网办事处的场地内拆解分捡完毕。2017年8月,县环境保护局在李某某租赁的县河网办事处场地内查获废电路板共计三十多吨。

经县环境保护局鉴别,李某某处置的电子废弃物是废电路板,废电路板上附带元器件、插件、贴脚等,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该废弃物类别为HW**,废物代码为900-299-**。

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广州污染环境罪辩护律师

【广州污染环境罪辩护律师】法院裁判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李某某自愿缴纳危险废物处置费用计人民币五万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李某某的供述,证人段某、吴某的证言,李某某笔记本记录、某镇再生资源加收站过磅单、扣押物称重单、某县环保局的鉴别意见、某省固废处置专家咨询意见、勘验笔录、加工场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案发时,李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处詈租赁场地内32.9吨的废电路板,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能积极缴纳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视为其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广州污染环境罪辩护律师

据此,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timg (25)_meitu_2.jpg

【广州污染环境罪辩护律师】律师评析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污染环境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广州污染环境罪辩护律师

构成污染环境罪的三个客观要件:

1、实施本罪必须违反国家规定。

2、实施排放、倾倒和处置行为.

3、必须造成了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广州污染环境罪辩护律师

本案中,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处詈租赁场地内**吨的废电路板,属于污染环境罪犯罪未遂。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上一条:【广州刑事律师】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下一条:挪用公款罪的主要特征“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