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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强迫交易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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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098 更新时间:2018年03月08日18:35:4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以案说法,强迫交易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广州强迫交易罪辩护律师、广州敲诈勒索罪辩护律师】案情回顾
  2015年,吴某、宋某、君某等三人以某装修公司的名义,与某市某物业服务中心签订《装修合作合同》,合同约定共同合作小区内业主室内装潢所需水泥、砸墙打洞等业务。某市某物业服务中心负责入驻后小区业主装潢所需材料的供应业务的开展。后吴某、宋某、君某等三人多次采用言语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向该小区的业主、装潢公司的施工人员销售黄沙、水泥及承揽砸墙打洞等业务,2015年至2016年期间,强迫交易十余次,交易金额合计人民币四万余元。


   【广州强迫交易罪辩护律师、广州敲诈勒索罪辩护律师】法院审理
    本案中,吴某等三人的行为是构成强迫交易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应定强迫交易罪。吴某等三人是以完成交易为目的,通过言语威胁强迫交易,且强迫交易次数多达十余次,金额达到四万余元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符合《刑法》关于强迫交易罪的定义,因此,构成强迫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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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强迫交易罪辩护律师、广州敲诈勒索罪辩护律师】律师评析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行为。

广州刑事律师认为,强迫交易罪与敲作勒索罪的行为人都可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手段,但二者在本质的区别:首先,在主观方面,强迫交易罪中行为人的目的是完成商品或服务交易,敲作勒索罪中行为人的目的则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其次,在主体上,强迫交易罪的主体是商品交易活动的一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特定性,而敲作勒索罪的主体没有这种限制。
  本案中,吴某等人向业主强行销售水泥、黄沙的行为。虽然业主不同意,通过这点,可以看出吴某等人主观目的是以完成交易,客观上也是为强行完成销售水泥黄沙的交易行为。综上,本案更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本案人民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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