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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不是造成公共利益受损的主要原因时,对其行为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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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141 更新时间:2018年03月21日21:59:3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不是造成公共利益受损的主要原因时,对其行为如何认定?

 

【广州玩忽职守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710月,任职某某县AA小学的校长徐某某为骗取国家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资金,编造虚假材料,虚报工程欠款以及各项借款300余万元。

邱某某在对该小学资金审核过程中,不严格履行职责,未对该债务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仅依据某某县教育局上报的AA小学资金申报材料及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便认可该债务的真实性,并予以上报。

最终造成国家经济损失300余万元,某某县AA小学及其相关人员被立案侦查,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广州玩忽职守罪辩护律师】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债务审核工作中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

本案中对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系多因一果,被告邱某某在各学校上报的债务经省财政厅委托的会计事务所审核后,分管领导亦未安排其对各学校上报债务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的前提下,未尽到进一步核查的职责,只按照会计事务所的数据进行上报,导致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起间接作用,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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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玩忽职守罪辩护律师】律师评析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具体的查办案件中,要分清渎职行为对危害后果所起的作用大小,正确区分主要责任人与次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与间接责任人。对多因一果的有关责任人员,要分清主次,分别根据他们在造成损失结果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确定其罪责。

本案中,被告人邱某某虽然未尽到其职责,但其失职行为并不是造成国家公共财产损失的直接和主要原因,应当按照其行为恶性程度的大小,具体适用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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