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刑事自诉案件的证明标准和公诉案件一样麽?
【广州刑事自诉律师】基本案情
2017年年初,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秦某某出具收款委托书,委托其到某某建筑公司收取工程款。秦某某从该某某建筑公司处收回工程款四百余万元,但秦某某只向委托其收款的某某公司支付三百万元,拒不交还该剩余款项。
因此,2017年年底,委托方某某公司对秦某提起刑事自诉,并提交了收款委托书、证人证言在内的多项证据。
【广州刑事自诉律师】法院审理
经过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受自诉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帮助催收相关债权,在收到相关债权后占用部分资金。
但根据控辩双方目前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分析,不能排除自诉人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意被告人秦某某借用部分资金的合理怀疑,自诉人某某公司的指控存疑,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秦某某侵占罪名成立。
故自诉人某某公司要求以侵占罪追究被告人秦某某刑事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广州刑事自诉律师】律师观点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条文确定了我国的刑事诉讼采用“无罪推定”的证明原则,在具体的证明责任的承担主体上,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而是由公诉机关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如果公诉机关不能证明被告人行为符合刑罚处罚的构成要件,则被告人无罪。
在具体的证明标准上,刑事诉讼的公诉案件采“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与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相比较显然对证据的要求更高。而在刑事诉讼的自诉案件中,由于我国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自诉案件的证明标准是否与公诉案件相一致,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5条中对于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要求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可知,刑事自诉案件也应当和刑事公诉案件相统一,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值得注意的是,在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上,原则上由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但不排除被告人可能会提起反诉的情况。在此情形下,应当由被告人就其反诉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