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私分其管理的社会团体组织资金的,是否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广州私分国有资产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0年到2017年,马某某在担任某某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期间,在其领导陈某某的安排下,与会计冯某某每年以购买办公用品名义,使用公款先后在多家商场购买购物卡或优惠券,作为福利发放给该办公室以及部门其他科室的员工,共计发放50多万元。
【广州私分国有资产罪辩护律师】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马某某在庭审中提出:私分国有资产的金额中有部分金额并不是国有资产,而是其下属的某某研究会的资金,对于该部分的金额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称其中部分金额不属于国有资产的辩解,经查,本案中私分国有资产的来源系某某市教育研究会的资金,该研究会虽系社会团体,但其上级主管部门为其所在的教育局,其业务和财物均由该教育局统一管理,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广州私分国有资产罪辩护律师】律师观点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有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中,审理焦点主要集中在对被告人私分国有资产的数额认定上。参照财政部2006年5月30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资产即国有(公共)财产,是指国有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
(1)国家拨给国有单位的资产;
(2)国有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3)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资产等。本案中某某研究会虽然属于社会团体,但是其受某某教育局的管理,其业务和财物均有该教育局统一管理,其资金当然属于国有资产,因此被告人成立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数额较大的起点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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