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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犯罪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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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067 更新时间:2018年04月09日20:24:4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渎职犯罪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广州玩忽职守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7年中旬,陈某某是某派出所所长,在一次针对公共场所的消防检查中,在检查其所管辖的辖区某某酒吧时,发现该酒吧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取得消防验收许可,擅自开业、违法经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陈某某虽然发现该问题,但没有及时督促酒吧进行整改,导致201789日发生特大火灾,造成多人重伤的严重后果。


【广州玩忽职守罪辩护律师】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派出所的所长,对辖区内的娱乐场所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其明知某某酒吧存在众多消防、治安隐患,但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最终导致发生多人重伤的特大消防事故,造成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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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玩忽职守罪辩护律师】律师观点

本案裁判主要是对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如果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从而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那么,这些对危害结果具有“原因力”的渎职行为,应认定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在判断渎职犯罪中损害结果和渎职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应当依“条件说”作为判断标准,即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明知他人的经营活动可能存在安全风险,但不查处,不制止,不纠正,从而造成危害后果的发生,应认定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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