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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单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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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367 更新时间:2018年04月10日22:43:4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如何判断单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广州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律师、广州单位犯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5年年底,段某某注册成立了某某产品加工工厂。

20164月至20178月期间,在段某某的安排组织下,其工人刘某某等人将直接购买的产品打磨掉原有商标,再在上述产品上打上假冒的某知名商标的图案。

之后,段某某又安排夏某某和李某某负责销售和运输,将该假冒商品以段某某设立的某某产品加工工厂的名义卖给他人。


【广州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律师、广州单位犯罪辩护律师】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某、夏某某和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是共同犯罪。其中段某某是主犯,夏某某和李某某是从犯。

夏某某和李某某辩称:假冒注册商标是工厂的决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单位犯罪,自己并不是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而只是执行职务,不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该产品加工工厂的性质按照《个体工商户开业基本资料》所显示的内容来看,属于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公司。”故该产品加工工厂不可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夏某某和李某某的辩解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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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律师、广州单位犯罪辩护律师】律师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在被告人段某某的等人的行为下构成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而在本案中,某某产品加工工厂的性质属于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公司。”因此该产品加工工厂不可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因而本案中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自然人犯罪,应依法追究被告人刘某某、夏某某和李某某的刑事责任。

注:本案例由本站团队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gzzml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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