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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合同签订方的直接主管人员,会构成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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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888 更新时间:2018年04月16日22:25:0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非合同签订方的直接主管人员,会构成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吗?


【广州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魏某某是某某国有企业的法定代理人,魏某某的朋友为其介绍一宗建材生意,乙方是CC有限公司魏某某相信其朋友的介绍,于是在未了解供货单位情况下便同意做此笔业务,并让某某国有企业下属的集体性质的AA建材公司的经理朱某某具体操办。

朱某某担心对方的履行能力不符合公司规定,多次提出了解一下供方情况后再作决定,魏某某不予理睬,催促朱某某尽快草拟合同。

朱某某无奈按照要求订立合同后,CC有限公司收款后,仅向AA建材公司给付了部分建材,其余货款用于挥霍。


【广州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辩护律师】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魏某某身为国有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轻信朋友的介绍就指派下属签订合同,严重不负责任,致使本单位公款被骗,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签定合同失职被骗罪,提请依法判处。

魏某某辩称:AA建材公司是独立法人,此笔业务的成败应当由AA建材公司的经理朱某某承担责任,与我无关。

法院认为: 被告人魏某某在担任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期间,轻信朋友的介绍,对签约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及货源情况等不咨询、不调查,指令下属与他人签订购销合同,造成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已构成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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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辩护律师】律师观点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主要是魏某某并不是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其能否作为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

根据我国刑法第167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条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带来单位中能够对签订与履行合同起领导、决策、指挥作用的主管人员,并非指受命从事签署、履行工作的人员。

在本案中,魏某某虽然不是合同签订方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但是魏某某作为某某国有企业的法定代理人,AA建材公司是某某国有企业的下属单位,魏某某对该合同的签订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朱某某是在魏某某的指令下签订该合同,因此,魏某某是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其行为依法构成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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