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在电视节目中公开对证券预测、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吗?
【广州操纵证券市场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5年,冯某某在任某某公司资产管理实际负责人期间,使用他人证券账户提前建仓,再利用公司名义在某地方卫视财经类节目中推荐其提前购买的股票,在节目中不断以自己知道内幕信息为由吸引大家购买。自己在股票价格上涨后抛售,获取利益。
截止2017年,冯某某采用上述方法共交易20多支股票。
【广州操纵证券市场罪辩护律师】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背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买卖相关证券,通过对证券公开作出预测,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在证券交易中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应当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冯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操纵证券市场的事实和定性均不持异议,且其实施的“抢帽子”交易有别于其他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行为,对证券市场影响较小,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作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实际控制人,违背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买卖相关证券,通过对证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相关证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操纵证券市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采纳。
【广州操纵证券市场罪辩护律师】律师观点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故意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1)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上述第四种“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 可以在《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8条中找到相应的规定,包括:
(1)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证券市场价格;
(2)以散布谣言等手段影响证券发行、交易;
(3)为制造证券的虚假价格、与他人串通,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虚买虚卖;
(4)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证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5)以抬高或者压低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连续交易某种证券;
(6)利用职务便利,人为压低或者抬高证券价格;
(7)其他操作市场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通过公开作出预测,评价或投资建议等方式,在电视节目中不断推荐自己购买的股票,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破坏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依法予以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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