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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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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949 更新时间:2018年04月23日22:39:4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如何量刑?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在钱某某担任AA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证券投资经理期间,全权负责投资基金投资股票市场,掌握了相关股票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

钱某某在任职期间利用其掌控的上述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操作自己控制的“郑某某”“程某某”“朱某某”三个股票账户,累计交易额12亿余元,共计非法获利2千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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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本案中围绕被告人钱某某的行为定性为“情节严重”还是“情节特别严重”,在一二审中,公诉机关对法院将周某某的行为认定为“情节严重”不服,最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刑法中第180条对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中援引法定刑的情形,应当是对第一款全部法定刑的引用,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应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形和两个量刑档次。

本案中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周某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累计交易额12亿余元,非法获2千多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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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律师观点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主要是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量刑档次以及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目前虽然没有关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认定标准的专门规定,但参考刑法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参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成交额250万元以上、获利75万元以上等情形认定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也应当遵循相同的标准。

周某某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累计成交额达12亿余元,非法获利达2千多万元,已远远超过上述标准,因此,最高人们法院将周某某的犯罪行为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刑事网站海报.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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