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生产劣质产品的流向不同,触犯罪名一样吗?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2016年底,白某某成立了A有限公司,从事将地沟油加工提炼成劣质油脂的工作。
并在明知他人将向其所购的劣质成品油冒充正常豆油等食用油进行销售的情况下,白某某仍将上述劣质油脂销售给他人,导致其生产的地沟油部分流向学校食堂、饭店等食品市场,部分流向动物饲料等加工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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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 白某某利用餐厨废弃油加工劣质食用油脂,销往粮油食品经营户,并致劣质油脂流入食堂、饭店等,供人食用,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白某某还明知他人购买其用餐厨废弃油加工的劣质油脂冒充合格豆油等,仍予以生产、销售,流入动物饲料加工等企业,其行为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予数罪并罚。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律师观点
本案中需要关注的地方在于,被告人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物质流向不同的市场,会侵犯不同的法益,其行为会触犯数罪。
在明知对方是食用油经销者,仍将用地沟油加工而成的劣质油脂销售给对方,导致劣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供人食用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明知油脂经销者向饲料生产企业等单位销售豆油等食用油,仍将用地沟油加工而成的劣质油脂销售给对方,导致劣质油脂流向饲料生产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等单位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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