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以及金额认定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2017年下旬,田某某在某某建设公司任职工程师期间,利用负责监督、检查、报告公司的相关设备运行状况的职务便利,接受AA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人员的贿赂款共计7万多元,向某某建设公司虚假报告该AA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机器设备运转情况良好,使AA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公司持续签订采购合同。
之后某某建设公司发现某处设备运行状况问题后,田某某的受贿行为被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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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作为某某建设公司的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AA科技公司谋取利益,数额较大,依法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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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需要注意,根据2016年4月18日出台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索取、收受的财物价值在6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这里的财物不仅仅包括金钱和实物,而且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金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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