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至9月间,蒋某某与某某单位的AA工程项目负责人通过协商,承接并施工了该AA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道路硬化等工程。但因上述项目未经招投标程序,无法结算工程款,蒋某某在上述项目已经实际开工建设的情况下,为使该项目承接形式合法,以便后期顺利结算工程款,与相关的项目负责人商议后,决定以“围标”方式达到自己中标目的。
2017年10月该项目开标后,蒋某某顺利通过“围标”的方式中标,湖北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人民币259.223194万元的价格中标,取得该投标项目,并与某某单位签订合同并顺利结算工程款。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将某某伙同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串通投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
律师评析
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招标投标的竞争秩序。本罪中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主要包括两种: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这里的串通投标,不限于对投标报价的串通,还包括了就报价以外的其他事项进行串通。
在串通投标罪的主体判断上,不仅仅只有法人或者单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也可能是主管、负责、参与招标、投标的人就招投标事项进行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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