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名义使用借记卡的,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份中旬,魏某某到其朋友陈某某家中做客。期间,魏某某将自己的某某商业银行借记卡遗失在陈某某家中。
2017年9月某日,陈某某在魏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技术手段破解魏某某的银行卡密码,并从该银行卡中取款近一万元。
2017年11月某日案发,陈某某偿还了魏某某相应的存款元,并取得了魏某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冒用被害人魏某某的借记卡到银行取款10000多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属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律师评析
信用卡诈骗罪中,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因此,构成信用卡诈骗中所使用的信用卡不仅仅局限于生活中使用的“信用卡”,应当对其做规范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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