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嫌疑人到案后的辩解自己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是否影响坦白的成立?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24日,姜某某持有棍棒等工具进入某某建筑公司的施工场闹事,该工地工作人员趁其不备随即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迅速赶往现场,姜某某对出警民警进行辱骂,威胁,同时从地面捡拾砖头扔砸民警,导致多名民警受伤。
同时有拿棍棒袭击警车,导致多辆警车毁损。
姜某某被捕后,其在讯问中如实交代了自己的作案过程,但对讯问笔录拒绝签字,并坚持辩称自己的不行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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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持凶器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予以处罚。同时被告人姜某某在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过程中,为泄愤,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即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关于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虽然如实交待了主要的犯罪事实,但是对讯问笔录拒绝签字,并坚持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法院认为被告人有如实交待主要犯罪事实的行为已经构成坦白,其后的辩称不影响坦白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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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第2项的相关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对于坦白情节的认定该司法解释当然可以参照适用,即只要嫌疑人被动到案后对主要犯罪事实如实供述的,就可以认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对其坦白情节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