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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自首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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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036 更新时间:2018年06月27日23:23:2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职务犯罪案件自首如何认定?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林某某和吴某某两人系夫妻,20162月上旬,两人在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下再次生育孩子。两人试图通过假收养方式顺利办理其孩子的入户手续,并逃避缴纳社会抚养费,林某某和吴某某通过其好友,向相关审批部门的负责人进行利益输送,顺利通过假收养的方式为其孩子办理了入户手续。

   2016年年底,经人举报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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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和吴某某二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林某某和吴某某在人民检察院立案后经电话通知,主动前往办案单位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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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职务犯罪中,被告人在检察院立案后经电话通知,主动前往办案单位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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