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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他人的生产活动并损害其作物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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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5月12日,黄某某与AA村的村民委员会签订《鱼塘土地承包合同》,取得AA村的鱼塘土地承包经营权。
黄某某承包期间,葛某某伙同他人,以村民委员会不再同意将上述土地再发包给他人开发为由,多次到黄某某承包的土地范围内阻止黄某某从事生产经营,将其鱼塘内的水放掉,并将其刚种植的多株果树树苗拔掉,致使黄某某无法在承包的鱼塘及土地上正常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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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个人利益伙同他人阻止被害人黄某某在承包土地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并损害被害人种植的果树,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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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的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人葛某某为牟取个人利益,非法阻止被害人在承包土地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并损害被害人种植的果树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