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责令退赔时,以共有物中的所属份额进行退赔吗?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7年期间,隋某某利用担任国有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在代表本公司向多家公司催收货款的过程中,采用收取货款不人账的手段,将本公司钱款700多万元汇入自己的银行账户,用于个人炒股。
案发后,上述钱款均未归还。
隋某某在2017年年底向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隋某某在2016年至2017年间利用其担任国有公司经理,对公司资产负有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采取收取货款不人账的手段,将公款700多万元用于其个人炒股,进行营利活动,最终造成前述公款全部亏损,公诉机关指控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隋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由于隋某某此时无其他财产可供退赔,则在隋某某的主动要求,将其名下的一处共有房产通过变价的方式,将隋某某所有的份额进行退赔。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因被其挥霍而无法被追缴时,如需用其与他人共同共有房产中的个人“份额”进行退赔,可在诉讼程序中,采用有效方式对该共有房产予以析产,用该房产中被告人的个人“份额”弥补其所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