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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法院变更指控罪名时,应如何保障被告人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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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061 更新时间:2018年06月28日21:01:1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法院变更指控罪名时,应如何保障被告人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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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任职某某交警大队的何某某在承办郑某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一案中,明知郑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需要将案件及时移送公安刑侦部门。但碍于郑某某是其小学同学,何某某未出具拟追究郑某某刑事责任的书面意见,致使郑某某未受到刑事追究。

    事发后,公诉机关以徇私枉法罪提起公诉,审理中法院发现起诉罪名与认定的罪名不一致,进行变更后做出判决。被告人何某某以辩护权受侵犯为由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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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的罪名与起诉指控的罪名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

一审法院未按照上述条款的规定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由于一审法院变更罪名后没有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损害了被告人辩护权,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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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人民法院变更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应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明确告知拟变更的具体罪名,并给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辩护意见的机会和充分准备辩护的时间。

一审法院变更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未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的,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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