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银行卡洗钱的行为如何认定?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2017年年初,何某某因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被带至派出所之际,何某某授意其在场的朋友程某某保管好其银行卡。
程某某到AA银行查询卡内余额发现有40万元,随即程某某通过借其同事的银行卡将该笔钱款转出,又存到自己新开的银行卡上。随后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程某某隐瞒了该笔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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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明知该笔钱款是毒品犯罪的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取现的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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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本案中,被告人程某某明知该笔钱款是何某某贩毒所得,仍通过转账的方式为其掩饰、隐瞒该笔钱款的性质和来源,依法构成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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