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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被告人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主要情节的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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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137 更新时间:2018年07月03日00:24:3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团队

被告人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主要情节的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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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魏某某初中毕业后在社会上游荡,以盗窃他人财物作为谋生手段。其多次盗窃便利店食品,或废旧钢铁,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财物,均未被发现。

    在一次其盗窃车辆得手后,将车出卖时被人发现,魏某某在家人的劝说下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在询问中,魏某某主动交代了自己曾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事实,但对于此次盗窃车辆的行为拒不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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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关于被告人魏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法庭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虽主动到案供述其曾经多次盗窃的犯罪事实,但被告人魏某某在有证据证实其犯罪的情况下,对于盗窃该涉案车辆的犯罪事实拒不供述并予以否认,综合被告人魏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数额,该事实属于其主要犯罪事实,故不符合自首成立的条件,不能认定被告人魏某某有自首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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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仅如实供述部分犯罪情节的,对于其未供述部分和供述部分究竟哪个能认定为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以及“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规定,同时结合具体情节以及量刑幅度,综合判定其是否供述了主要的犯罪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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