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索贿行为的如何认定?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邓某某在担任AA市副市长期间,负责当地高速公路施工招标。BB建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某某私下找邓某某,希望将该工程交给BB有限公司建设。
邓某某以该施工项目已经答应给“某领导的朋友”为由,要求程某某向“领导的朋友”给付一定的金钱,以便使其放弃对该项目的投标。程某某照做。
邓某某让自己的朋友假扮是“某领导的朋友”,在接受到程某某给付的金钱后,将该钱款转交给邓某某。邓某某在收到钱款后将该工程项目交给程某某所在的BB有限公司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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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索贿的含义为“索取贿赂”。即只要行为人具有向他人要钱或其他财物的行为,即可构成索贿,而不论该财物最终被谁实际占有。
本案中,邓某某虽然以向“某领导的朋友”进行金钱给付为由要求程某某给付财物,其行为的本质仍然是向程某某索取贿赂。在要求程某某进行金钱给付的同时利用自己职权的便利,为程某某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
因此,被告人邓某某依法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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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尽管被告人邓某某没有直接向程某某索取贿赂归于自身,而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编造理由,以构造“假人”的方式间接取得财物,但是一方面,这一间接收取贿赂的方式本质仍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占有他人财物;另一方面,在获得该财物的过程中被告人邓某某利用自己职务之便利,为程某某谋取利益,故此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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