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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移民”下的职务犯罪行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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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069 更新时间:2018年07月24日21:16:0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

“高考移民”下的职务犯罪行为认定


基本案情

    冯某某为帮助其亲戚家的孩子钟某某等人异地参加高考,托其朋友,时任A县公安局负责户籍管理的民警魏某某,为钟某某等人开具虚假的A县地区的户籍证明,让其在A县参加高考。魏某某开具该证明后,事情败露,上述几名高考学生应涉嫌“高考移民”被取消成绩。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所负责的户籍管理工作是高考招生工作的一部分,因此被告人魏某某符合招生舞弊罪的主体要件;其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冯某某的请托而徇私枉法,随意行使手中的职权,违反户籍管理规定办理虚假户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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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刑法》第418条的规定,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该罪除了要求行为主体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还需要特别强调该行为主体主要负责招生工作。在本案中,有户籍管理工作也是也是招生工作的一部分,因此本案中负责管理该地户籍的民警魏某某具备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的主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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