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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如何理解缓刑、适用缓刑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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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931 更新时间:2018年08月24日10:02:0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如何理解缓刑、适用缓刑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暂缓执行刑法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缓刑的特点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这就决定了其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缓刑的考验期:

   缓刑不同于免除刑事处分,缓刑在一定时期内仍然保留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性。因此,对缓刑犯在判决中必须宣告一定的缓刑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刑法第68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也就是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但是,不能折抵考验期。

  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缓刑是对主刑而言,如果在主刑之外还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例如,判处徒刑附加罚金的,徒刑缓刑,罚金仍要缴纳。

 

   适用缓刑的对象(以上两条缺一不可):

   1、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2、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说明,罪行比较轻微。判处重刑的罪犯,不能缓刑。

例如,有的虽然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徒刑,但根据其具体情节和为了教育其本人,预防其再犯罪,有必要付诸执行的,不能缓刑。或者本人虽有悔改表现,但判刑较重也不应当适用缓刑。

由于犯罪嫌疑人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

根据广州刑事律师、皓哲律师团队多年代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缓刑一般适用于重婚、虐待、交通肇事、妨害公务、责任事故、伤害、销赃等较为轻微的犯罪。对于强奸、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一般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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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刑法规定不能适用缓刑的有:

   1、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不适用缓刑。

如果是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更重刑罚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

2、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有一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2)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3)不具有悔罪表现的;

   4)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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