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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案标准、构成要件、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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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999 更新时间:2018年08月24日15:24:0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案标准、构成要件、量刑标准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概念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并且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体要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企业、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观要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主观上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要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

首先,行为人拥有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此处的财产,是指行为人实际拥有的财产,包括住房、交通工具、存款等,名义上是属于别人实质是行为人的财产,应当属于行为人拥有的财产。此处的支出,是指行为人已经对外支付的款物,包括赠与他人的款物。合法收入,是指按法律规定应属于行为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接受馈赠、继承的遗产、捐助等。

其次,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拥有的财产或支出与合法收入之间巨大差额的来源及其合法性。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包括行为人虽然说明了,司法机关查证不能证明其说明的合法来源的情况。差额部分则被推定为非法所得

本罪的行为状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对数额巨大的不合法财产的占有和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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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非法所得的数额

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收入,应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国家发放的各种补贴、本人的其他劳动收入、亲友的馈赠和依法继承的财产。

非法所得数额应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与其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计算。

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收入是计算非法所得的基础。

计算非法所得时,应将合法收入部分扣除,计算差额部分。

如果行为人能够说明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并经查证属实的,应作为本人的合法收入;如果行为人不能说明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则应减去其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即视为非法所得,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罪受贿罪的界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罪、受贿罪有着密切的联系,很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就是没有被查明证实的贪污罪或受贿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有着自己的犯罪构成。

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的范围要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大一些,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只要求行为人拥有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而且行为人不能说明、司法机关又不能查明其来源的即可。行为人拥有的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既可能是来自于贪污、受贿,也可能是来自于贩毒、走私、盗窃、诈骗等等行为,这些都不影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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