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职务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标准
基本案情
顾某某在2016年任职某某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在2017年被派遣到当地的AA储蓄银行BB支行任职信贷经理,负责财务相关的工作。
顾某某由于在外赌博欠下债务,自身无法还清,于是利用审核企业申请贷款材料的契机,伪造申请材料,虚增申请数额,非法侵吞BB支行为企业发放的贷款2千多万元。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顾某某辩称:自己侵吞的是BB银行发放的信贷资金,不属于国有财产。
法院认为:贪污罪的的犯罪对象为公共财产而非国有财产。被告人顾某某作为某某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依法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财产的行为依法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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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的有两点:
(1)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中犯罪对象不限于国有财产;
(2)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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