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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他人身份信息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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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037 更新时间:2018年09月02日00:17:5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非法获取他人身份信息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基本案情

     2017年年初,胡某某谎称自己是某某食品批发公司的经理,与某某大学后勤负责人商讨为该学校食堂供应食品的问题。

    胡某某利用自己伪造的身份,以需要对方提供资金作为保证为由,非法获取了他人银行卡中的信息,并利用该信息伪造信用卡,盗刷该银行卡中的资金,共取得资金3万多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依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在本案被害人的认定上,法院认为,由于信用卡诈骗罪所保护的法益不仅是财产所有权,还有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秩序。被告人胡某某利用非法取得的信息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破坏了银行对于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导致信用卡合法持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因此应当认定银行为被害人,对于被告人胡某某非法取得的钱款向银行进行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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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信用卡诈骗罪在客观上的行为表现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4)恶意透支的行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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